新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缴纳,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按照税法,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根据月度或季度预付所得税额,确定当年应纳税额或可退还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信息,全年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实施审计收取的企业(A类)适用结算和结算方法,以固定金额收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适用结算和结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 30号),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核实应予评估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缴纳的认可所得税。纳税人采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分配《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79号),纳税人按规定的税率实行定额清算。公司所得税无需清算。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果是应税所得率的核查公司,则必须进行结算和清算;如果是应税收入的核实公司,则不需进行清算和缴费。
1.实行核定配额征收的企业无需缴纳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纳税人实行经核定的企业所得税固定额不得进行结算和付款。
第二,《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
(1)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必要建立帐户簿;
(2)帐户簿应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但不应建立;
(3)未经授权销毁帐簿或拒绝提供纳税材料;
(4)尽管设置了帐簿,但是帐目混乱,或者费用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检查帐目;
(5)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并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单,税务机关会命令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报单,但在截止日期之后仍未进行申报;
(6)申报的征税基础显然很低,没有任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