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额外的研发费用减免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信息:
(1)自主,委托和合作的研发项目计划和研发费用预算。
(2)编制独立的,委托的和合作的研发特殊机构或项目团队以及专业人员名单。
(3)独立,委托和合作研发项目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汇总表。
(4)总经理办公室会议或董事会关于建立独立,委托和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的决议
文件。
(5)委托和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VI)研究与开发项目的有效性描述,研究结果报告等。
允许企业在年度中期预付所得税时,根据实际计算扣除研发费用。
结束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最终结算时,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额外的扣除额。
(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研发费用不能包含在成本项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95条第30条第1款额外的研发费用扣除是指新技术的开发。和新的产品和新技术产生的研发费用不计入当期无形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扣除实际发生额的研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无形资产成本摊销额的150%。
3.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国税发〔2008〕116号):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规定进行额外扣除:1)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范开发费,技术书籍材料费和材料翻译花费; 2)直接在研发活动中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费用或租赁费; 5)专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例如软件,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 6)模具,工艺设备以及专门用于中间测试和产品试生产的设备的开发和制造成本; 7)勘探和开发技术的现场测试费用; 8)研发成果的论证,审查和检查费用。
(2)对于由企业共同开发的符合附加减免条件的项目,合作方应按规定自行计算研发费用。
(3)如果企业委托给外部单位进行研发的研发费用满足附加抵扣的条件,则委托人应当按照规定计算附加抵扣额,受托人不得执行额外扣除。委托开发项目,委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支出的详细信息;否则,委托开发项目不予扣除。
(4)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实施专项帐户管理,同时准确地收集可从年度费用中扣除的各种研发费用的实际金额。
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多种研发活动,则应分别收取可根据不同开发项目扣除的研发费用。
(5)根据生产经营和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企业集团对技术的要求较高,投资额较大,研发项目需要集团公司集中发展。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是在受益人组的成员公司之间进行分配。
(6)如果企业集团采用合理的研发费用分配,则企业集团应为集中的研发项目提供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研发项目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果未提供协议或合同,则不得扣除研发费用。
(7)如果企业集团采用合理的研发成本分配,则企业集团集中研发项目实际产生的研发成本应基于权利,义务,支出一致的原则。和收益共享,合理确定研发成本分摊方法。
(8)如果企业集团采用合理的研发费用分配方式,则该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负责准备集中研发项目的提案,研发费用预算表,最终陈述和最终陈述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