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专用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规定: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视为非应税收入,并从该收入总额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文件中应注明资金的具体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1.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款: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的收入
第二,税收待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简称《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政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企业从县级以上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应计入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金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在处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金融资金的非应税收入后,五年内(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未将其退还到财务部门或其他资金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应将政府部门的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
因此,根据该文件实施了由530家企业政府颁发的R&D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