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是账龄过长,并且一直被认为是通过该帐户进行的收入转移。只要向税收提供了税收链信息,包括合同,发票,发票,运单等,就证明是正常的。交易,并且将来确实需要付款。如果无法证明,那么看来这确实是个问题,那就没有办法了。
应该是应税法吗?即,将根据税法计算并确认的当期所得税应付金额作为当期所得税金额的核算方法。此方法不考虑资产的会计评估基准与纳税评估基准之间的差异。当大量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税收计价基础不一致,所得税核算与会计确认原则相抵触时,当期所得税金额不能与当期利润比较。当前,只有小型企业可以应用此方法。
三年以上未付款,三年内未进行任何业务交易,或者公司未付款的原因是由于另一方的供应质量,并且双方之间的争议尚未解决解决。如果您单位的应付帐款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债权人未确认亏损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在以后年度支付,则可以在纳税年度之前扣除。这里提到的“结论性证据”是指有效的声明,例如债权人的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债权人未能确认亏损并在纳税前将其扣除) )和法律程序。
应付账款需要缴纳多年的税款。
《所得税前扣除公司财产损失管理办法》的原始第5条规定,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应予以收回或补偿,并应在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当值恢复或实际获得补偿时。因应付账款而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债权人已按照本办法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来的政策已不再执行,但是新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中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条第一款至第八条规定的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公司的资产过剩收入和逾期未还款包装财产存款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企业真正无力支付的应付款应包括在收入中,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