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经国务院批准,公告企业获得的专用金融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如下:
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同时。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文件中应注明资金的具体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同时,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已计算的折旧和摊销。
现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将前一年获得的专项财政扶持资金作为营业收入,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合理?如何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豁免是指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以下简称税法法规)为纳税人提供减免税。减税是指应纳税额中部分应纳税额的减少;免税是指对某种税种和某项免税。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税收的通知》的第一条(财税字[1995] 81号)规定:“企业从国家财政收入中补贴和其他补贴,但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不计入损益,应当计入实际取得补助收入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收取政府拨款和其他收入的一般原则是,除了国家明确的免税文件规定外,其他补贴或激励措施也应纳入应税收入。因此,应将贵公司上一年度取得的工业化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纳入当年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分不能纳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缴纳所得税。应通过“上一年度的损益调整”进行调整,以弥补所得税并计算相应税款的滞纳金。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调整补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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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调整应付所得税: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还要缴税:
借款: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将上一年的损益调整帐户的余额转移到利润分配中
贷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