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9号公告
1.企业对月薪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的税额
(1)如果将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员工的个人账户,则当月的个人工资和薪金收入与企业支付的总和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年金账户不超过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2)个人的月薪和薪金收入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是,计入个人年金帐户的企业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则超出部分应为符合通知第2条提供个人所得税的支付。
第二,关于计算企业上一年已付部分未付税款的退税额的问题
前一年企业缴费部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不扣除税项,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根据上一年度未预扣税款的企业累计缴纳的税额,按照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位员工的应纳税额,并计算应纳税总额企业可在此基础上扣除。
(2)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首先应根据每个雇员的月平均工资减去成本扣除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适用于每个雇员的税率,然后根据该条的规定进行计算。通知5个人应实际缴税。
1.员工平均月薪的计算公式:
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企业计算当年每位员工年金费用的总工资÷企业实际支付年金费用的月数
上式中的总工资不包括针对未宣布的企业年金的奖金和补贴。
2.个人雇员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每个员工应组成纳税年度的纳税额=该企业当年未预扣的企业款项总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如果以上公式的计算结果小于0,则将适用税率调整为5%,并应相应缴税。
3.企业应组成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总额的公式:
企业应支付的预扣税额= ∑企业应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预扣税额
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应缴的税费= ∑每个员工应在该纳税年度缴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别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1月30日
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企业支付的企业年金与个人的月薪结合在一起,并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首次澄清了与征收有关的问题。年金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和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 9号公告》)对本函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规定。
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支付时,企业年金应注意以下问题:
企业年金对个人所得税没有优惠的税收待遇:
国税函〔2009〕694号第1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计算个人月薪和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年金的个人出资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年金中所包含的企业年金部分企业缴款(以下简称企业缴款)是个人因受雇或受雇而获得的收入,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它是一个人的工资和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当期应交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和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企业在支付期内扣除该款项。
扩展配置文件:
年金单位付款标准
目前,公司所得税规定年金单位支付标准是“不超过雇员总工资5%的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但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安全部令第20号)和《机构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 37号)的标准与企业所得税不同。扣除标准。出现在:
1.企业年金的年支付额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约8.33%);
2.机构支付的职业年金费用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该单位前一年薪资基础的8%。职业年金单位供款的薪金基数是该单位职工职位薪金和薪级薪金之和。当前期间所包括的最高数额一般不超过该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的三倍。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第1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税收法规优先于会计的原则法规,可以得出结论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不得超过雇员总工资的5%”。
因此,年金单位付款中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应纳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中,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设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并将税款申报并发放给主管税务机关。(财税〔2013〕103号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