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企业根据公司收入缴纳增值税和其他税款,而个人则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合伙企业所得税必须每月申报,而不是每季度或每年申报
在签署三方协议之前,请填写表格,然后去税务局申报。签署三方协议并获得数字认证磁盘后,您可以在线申请
合伙企业的会计应由应缴纳,预扣和缴纳的税款的个人或单位计算,或者纳税人可以独立申报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的每一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采用“税前先分配”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并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本法的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是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在中国境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使用企业注册地作为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依法在中国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创收组织。
根据上述政策,第一个是合伙企业采用“税前划分”原则缴纳所得税,每个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人是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的注册地是纳税地点。因此,合伙企业采取“税前先分配”的原则,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在其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