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已经付款
以前的年度结算中一定没有做过
因此,2018年的和解协议无需做任何事情
该表格是系统自动生成的,当前年份除外
也不需要您处理,也不需要处理。
上年度的损益调整涉及收入和支出调整。
1.以前年度支出的调整:
对于上一年的费用调整,税务机关将在下一年的结算期内和结算期以外分为调整和其他情况:
1.1。企业在结算期内进行调整的,按照国税发〔2009〕79号“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认定企业所得税申报在申报期内不正确,它可以在结算期内重新申请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 ”
1.2。如果企业在结算期以外进行调整,则不得根据以下文件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与收入相关的实际和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属于当期损益,无论是收款还是收款,视为当期损益;即使在当期已收付款,也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视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发[1997] 191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的应计和未计提扣除项目,其后的年度扣除的截止日期不得转移。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 79号)“在纳税年度内未产生的帐户,包括各种应计费用费用,未提及的折旧等,不得转移到以后的年度扣除中”,这意味着到年底,纳税人在规定的报告期内宣布纳税申报表后发现应计和未要求的税前扣除项目。
1.3。在其他情况下,如果企业根据税法,税法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则需要作出补充申报并在税前扣除。
2.上年度的调整:公司自身原因引起的上年度收入的少付和少付,将通过上一年度的损益表进行调整,以支付公司的款项。所得税。公司将需要做补充声明。
由于补充声明而产生的可抵扣税款金额或补充金额显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41行,“当年上一年度超额缴纳的所得税的扣除额”或第42行中“上一年未缴纳的本年度应交纳的所得税额”。
3.对未报告的收入或成本费用的罚款:
根据国税发[1997] 191号规定:
“一世。处理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1)纳税人应先增加应缴纳的收入额,然后根据《税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从中收取的收入增加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损失。
(2)在减税和免税期间发现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收入增加部分。减税的企业和单位应当补缴税款和罚款。免税企业和单位只能被罚款;亏损年度超额申报部分,应当按照纳税人虚假亏损的有关规定处理。”
Guo Shui Han [2005] 190号:
“ I.错误报告的损失的定义。企业的错误报告的损失是指企业在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的损失金额大于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损失金额。
2.如果企业有意虚报损失,并导致当年或相关年度未缴纳或未付税款,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简称“税收管理法”)63第1条。
3.如果企业依法或在亏损年度中享有企业所得税免税,则其虚报亏损,在当年或相关年度未导致未付或未付应交税款,适用《税收管理法》第60条第4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