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纳税,又称“集体纳税”,是指企业集团和分支机构企业通过核心企业或企业集团总部共同征收所得税的一种税收方式。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和跨行业运营。一些成员公司很难独立地对其经营进行会计处理,或者会计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并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集体支付成为必然。
从表面上看,总付款的实现只是税收方法的一种改变。但是,由于总付款,每个机构的损益都可以互相抵消对方的所得税,这部分减少了总企业的应纳税额。税收优惠。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它更现实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并且更合理地计算了企业集团征收的所得税。但是,总付款使税务机关更难以管理和监视企业集团的税收,而且更有可能发生税收漏洞。
所得税结算和支付中的综合纳税企业是指集体缴纳由税务局认可的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收集了税收所得税结算和付款的纳税人企业是:
1)国务院确定的120个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总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公司和金融保险公司(包括证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4)试点企业集团进行文化体制改革。
5)对纳税企业进行改制和改革后,对尚存的具有集体性质的企业进行总结。
《中国税务新闻》于10月16日发表文章“必须满足纳税要求摘要”。看完这篇文章,我很受启发,但也有一些微妙之处。作者有不同的看法。
1.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识别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以下简称“答复”)。
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规则的规定,它还具有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建立独立的帐簿,准备财务和会计报表以及独立的条件。计算损益(以下统称为三个条件))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实际上,此声明并不严格。所得税是对应税收入征收的税款。判断公司所得税纳税人是否为纳税人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已获得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其会计水平。除非另有说明,否则获得应税收入的任何人都必须是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满足这三个条件是判断纳税人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判断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纳税人引用了“响应”的规定,并认为能够独立考虑条件但未执行独立会计的企业也应当场纳税,通常称为“确定为独立纳税人。””。
毫无疑问,作为经济组织的企业应该准确核算,但是准确核算并不等同于独立核算。前者从企业会计的层次上定义企业的会计方法,后者从形式上定义企业的会计方法。企业应准确核算,但并非所有人都有独立核算的义务。我们决不能认为所有有条件独立会计的企业都应该实行独立会计。
公司所得税汇总纳税
发行时间:2007-11-09 16:37:11字体:[Big Middle Small]
(1)基本规定
以下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税收:
1.国务院确定的120个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国务院批准实施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公司和金融保险公司(包括非银行业务)证券等金融机构);
4.进行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在对纳税企业进行重组和改组后,以集团的形式概括尚存的企业。
6.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会计地点统一缴纳税款。会计所在地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1.如果总部都在一个省内,则省税务机关应指定纳税申报单的位置;
2.如果分支机构跨省市,国家税务总局应指定纳税申报单的位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统一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
(2)连锁经营总纳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各省的国内连锁企业的省内设立的所有直营店将统一业务运作,与总部计算机联网,总部统一采购,分配,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没有准备银行结算账户,财务报表和账簿的,总部应当向当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监督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