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纳税企业所得税比例-异地母分公司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1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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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1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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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母子公司增值税

母公司的增值税在其各自所在地(在不同县和城市)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

跨省开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都有什么情况?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请问各位,跨省的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何操作?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具体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财税[2012] 40号文件,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

告诉我

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之年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第二年(而不是第二年末)开始,分支机构将需要每季度或每月(通常每季度一次)预缴公司所得税。

具体方法是,总行根据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的50%分配给各分支机构,并及时通知各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应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在现场宣布预缴其评估的所得税。

当纳税企业收集并结清其帐户时,除了要提交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总部还应提交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每个分支的每个分支机构参与公司年度纳税调整的说明;除提交公司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仅列出了某些项目)外,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已接受的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以及业务收入和支出),以及分支机构参与公司年度税收调整的说明。

有关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税收调整的说明,请参阅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所附的“税收调整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没有解释。

如果分支机构未能根据税收分配额预缴所得税,导致税收少缴,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知主管部门。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罚款。

如果分支机构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补偿,则第二级分支机构应将已缴所得税的50%分配给总部,其中25%应在现场支付定金,全部金额的25%存入中央国库; 50%分配给第二级分支机构以处理该地点的存款。具体纳税程序按照财税〔2012〕40号第五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简而言之,这比原始规定要麻烦一些。请自己仔细阅读以上文件。

求答:异地分公司所得税是在归属地缴纳还是在总公司缴纳?

我摘录了国家税务总局[2008] 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部分规定。 。

第2条如果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跨地区(直接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组织或场所(以下称为分支机构)中央政府和计划分开的城市)企业为税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总清算,仓库财务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4条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部计算所有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包括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营业机构和场所。

第5条分级管理是指总部和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均负责当地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总部和分支机构应由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机构所在的位置。

第6条现场预付款是指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每月或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

第7条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底之后,总部负责公司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支付。公司的年度应纳税额是统一计算的,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已于同年扣除。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将退还更多税款。

第8条:国库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地方国库系数定期调整分配给中央国库跨地区总部的所得税。

第九条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当当场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级分支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当地分支机构预付当地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预缴地方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统一包含在二级分支中。

第10条如果总部设立了独立的生产和运营职能部门,并且独立的生产和运营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职能作为分支机构,当场预付企业所得税。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和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部门不视为同一分支机构,不支付企业收益。当场提前征税。

第11条企业内的附属二级和下级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生产和经营功能,并且不对本地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究开发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仓储等。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如果公司在上一年被认定为小型低利润企业,其分支机构不得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成立之年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分期缴纳,各分支机构之间应分担50%,总公司应预先缴纳50%。总公司预付部分中的25%将存入,25%将预先支付给中央国库,并将根据财税[2008] 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应根据上一年度(以上一年度至一月份至六月以及上一年度为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的三个因素计算每个分支机构。七月至十二月机构应分担所得税的比例。这三个因子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计算公式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的总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分支机构的工资的总和) )+ 0.30×(分支机构的总资产/每个分支机构的总资产)

上式中的分支仅指需要在现场预付的分支。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分摊比例后,本年度将不会进行任何调整。

因此,如果您在成都设立分支机构,则需要每季度预付部分本地所得税。对于特定算法,您可以详细阅读本文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希望采用O(∩_∩)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