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实施规定:
1.在建工程之前的借款利息需要资本化,并且必须进行调整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第37条:允许扣除不要求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资本化的合理借贷成本。
如果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而贷出的款项,在建造超过12个月后只能达到预定的可售状态,则在购置和建造企业时产生的合理借贷成本相关资产将用作资本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扣除。
第58条:固定资产是根据下列方法在税收的基础上确定的:
(1)从国外购买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购买价和所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与资产的预期用途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征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完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征税;
2.非金融企业贷款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利率,需要对其进行调整以增加应税收入。
第38条:应允许企业扣除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以下利息费用:
(1)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的利息支出,银行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经批准的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对类似贷款的利率计算得出的金额。
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仅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用于计算公司所得税。无需进行会计分录。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的截止日期,则应税收入将增加,是为了弥补企业所得税。
会计仅输入补充付款:
1.那些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人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付款:
借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结转:
借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2.实施小型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借款: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