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1)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核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⑵下列情况之一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①可以正确核算(核算)总收入,但是不能正确核算(核算)总成本; ②可以准确核算(验证)成本总金额,但总收入无法正确计算(验证); ③通过合理的方法,可以计算和估算纳税人的总收入或总费用。
如果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情况,则应核销应付所得税。采用应税所得税率法评估企业所得税征收情况并经营多个行业的纳税人,不论其业务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按照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要业务项目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
⑶如果使用应税所得率快速腾出企业空间所得税,则应按如下方式创建计算所得税额的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应税收入=应税所得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税收入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收入率)×应税收入率。
该方法并未明确定义“应税收入”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规定,我们知道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非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
(1)非应税收入是指:(1)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和政府经费;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所得。
⑵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企业获得与机构和市场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④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以上分析,
认为:征收税率已批准的企业的应税收入,不应包括符合规定且不需要增税的投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