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 企业所得税 国税-银行 企业所得税 风险

提问时间:2020-05-01 06:08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5-01 06:08
最佳答案

以银行存款缴纳企业所得税9000元

借款:应纳税额-应交企业所得税9000

贷款:银行存款9000

银行回执单里的企业所得税是怎么回事?

它应该是您的在线纳税申报单,应支付的所得税金额直接从银行帐户转帐到税务局,以便银行为您提供纳税申报单。

国有银行分行的企业所得税是交国税还是地税啊

银行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取决于银行成立的具体时间。一般而言,2002年之前设立的机构的所得税在地方税中,而2002年之前在2002年之前设立的所得税在国家税中征收。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范围,以下是2009年新增企业的所得税规定:

(1)以企业所得税总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税务局。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从这个角度来看,2009年以后成立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有哪些风险

几天前,我们收集了许多有关企业税收风险情况的实际案例。以下是我们经过核实和核对后整理出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风险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下文。

公司所得税

扣除

1.子公司在不扣除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收到总部归还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如果归还的资金构成资产,则其折旧和摊销将在税前重复支付,并且不进行税率调整。

建议:检查安全基金和其他主题,查看与安全基金收益相关的文件,查看安全基金收益和使用是否符合税法。

2.保证金的返还用于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之后,不对超出部分进行税收调整。如果上级退还的保证金用于直接发放未计入工资总额的奖金或补贴,则计算税收调整;上级退还的保证金直接用于支付职工教育经费,导致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超过标准。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及职工薪酬的通知》第二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建议:检查企业是否直接从上级退还的保证金中冲销了员工教育经费,以下科目中的其他员工教育经费是否不计入应付员工教育经费核算中,超过2.5%部分是否未针对纳税进行调整。

3.应计收入未增加应计但未实际支付的安全生产成本。

建议:检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全基金是否在公司所得税申报时退还了帐户的年末信贷余额以进行税收调整。

4.应被视为工资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无需进行税收调整。首先,补贴的劳动报酬支出,例如年终奖金,职业后奖金,离职津贴等,没有计入应付职工账目中,也没有计入工资总额中进行计算。税收调整。其次,临时工,退休职工和接受外部劳务派遣服务的职工所发生的实际工资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以计算税额调整额。第三,对工资和薪金的税收调整不得超过有关政府部门的限制。

建议:检查管理费,其他应付款和其他科目,审查政府的工资支出标准,并对不符合税法要求的税收进行调整。

5.应计但未实际支付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以及应计但未实际支付的工会基金,均不需进行税收调整。

建议:检查其他应付账款科目,并验证是否可以提供企业在结算和付款当年发生的有效工资证明,福利费,工会基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否则无法扣除税前。

收入类别

1.获得手续费收入,不包括在总收入中。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建议:检查其他应付帐款(例如“其他”和“手续费”)下的贷方余额和余额。检查是否有任何手续费收据,没有收入。

2.无法支付的金额不包括在总收入中。

建议:检查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明细帐的中期和长期未记录余额。

3.获得内部罚款和没收付款,长期付款不包括在总收入中。

建议:检查其他应付帐款-其他-监控部门,其他应付帐款-其他-纪检部门和其他帐目。

4.扣除当年发生的实际损失和归还下属企业的款项等后,集团公司收到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余额(含利息),余额(含利息)不被确认,并且不计入应纳税收入中以计税。

建议:检查安全基金和其他主题,查看安全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并对使用安全基金后的余额进行税收调整。

5.违约金的收入不包括在总收入中。如:未购买预付款的商品。

建议:检查预收款帐户,以了解会计单位中长期信用额未发生变化的原因。

税收优惠类别

1.如果折扣和销售的销售费用不在同一张发票中?没有进行税收调整。

建议:检查销售费用和其他主题,并进一步查看列出折扣的销售发票和销售合同。如果调整不符合税法的要求,则应进行调整。

2.不合规扣减证明,无税收调整。

建议:检查企业,在列出费用后,检查是否使用票据,伪造发票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3.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的重组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不根据特别重组征税。

建议:检查并购重组协议,对于未由税务机关提交的税项,应进行税收调整。

4.天然气生产与销售之间的差额未确认收入超过了合理损失。

建议:检查生产报告,销售报告,财务报表等,并应针对超出合理损失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之间的差额进行税收调整。

5.新税法实施后,2008年之前的收入补充或2008年之前的支出抵消不按现行适用税率计算。

建议:检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以前的收入递延到2008年及以后的收入,并将2008年及以后的应计费用在2008年之前扣除。

资产

1.将固定资产核算为低价值易耗品,一次性付款,无需进行税收调整。

建议:审查营业额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主题,并调整固定资产占低值易耗品的税收。

第87号)。

3.资产处置收入不包括在应税收入中。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

建议:检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和其他科目,查看资产处置合同,并查看是否根据税法进行了税收调整。

4.资产损失没有按照规定直接在税前申报和扣减,也没有进行税收调整。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所得税前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文章。

建议:检查企业批准或宣布的资产损失是否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的要求。

5.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符合税法的要求,因此未进行任何税收调整。

建议:检查企业累计摊销帐户中的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短摊销期限。

6.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将在不进行税收调整的情况下继续计提。

建议:检查长期停工费用的账目,结合公司的财务报告查看停工项目费用的细目分类,并对不符合税法要求的项目进行税额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