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吸收合并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合并,通常应当视为合并企业。以公允价值转移和处置所有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收入,依法纳税。 “通常,税务机关有权调整未按公允价值转让的资产。
吸收合并是否影响您的所得税取决于您的营业执照。
如果营业执照仍是法人营业执照,则母公司和子公司仍需分别纳税,并且无需合并支付。合并付款需要获得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估计您的公司暂时不合格,并且该国有几家中央企业。
如果营业执照变成了非法人营业执照,则您的公司可以根据跨地区的一般分支机构管理方法确定是单独还是集体缴税,并向负责公司收入的税务机关报告一般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收。如果单独缴税,则仍与法人企业相同;如果是合并纳税,总部将分配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报告将分别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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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交的信息,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章《企业改制特殊税收待遇规定》。
国内法人公司A吸收了国内亏损法人公司B,然后在B的位置建立A的分支机构。多年来,B累计亏损500万元。合并后的这部分损失可以在A公司的利润中得到补偿吗?在什么情况下重组可以弥补损失?[答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1条第5款规定:合并意味着一个或多个以下简称合并企业)将其所有资产和负债转移给另一家现有或新成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即合并企业股东,以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法合并。第三条规定,公司改组的税收待遇应有不同的条件,适用一般税收待遇规则和特殊税收待遇规则。第四条规定,对企业的改组,除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税收处理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税收处理:(四)企业合并,当事人应当处理下列事项:规定:1.合并企业确定以公允价值计入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合并后的企业及其股东应按照清算处理所得税处理。3.合并企业的损失不得在合并企业中结转。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交易各方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对交易的股权支付部分进行特殊税收处理:合并发生时获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少于交易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在同一控制下无需支付代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征税的税基根据合并企业的原始税基确定。2,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有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三)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合并企业亏损限额=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当年年底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利率的最长期限合并的业务发生4.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依据,以合并企业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重整条件,并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当重整业务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当事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信息。证明它符合各种特殊重组规定的要求。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作为特殊重组业务征税。根据上述规定,国内法人A公司与法人公司B合并,这是公司重组。重组适用一般税收待遇规定的,不得将合并后的B企业的亏损结转以弥补合并后的企业。如果重组采用特殊税收处理,则合并后的企业B公司的亏损可以由合并企业按照规定的数额结转。实行特殊税收待遇,应当符合财税[2009] 59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合并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少于85%。在相同的控制下,不需要考虑的合并。提交材料,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改制税收专项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