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税收,调整后利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中小企业低收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 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和代收代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范围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3号公告)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税所得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所得应减少至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利润在50万及以下的,享受优惠政策,实际所得税率为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关于扩大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第No.)号和其他规定,关于小型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收集和管理的公告如下: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盈利企业,无论采用审计收取方式还是经批准的收取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不足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全部可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的规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负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半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