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377号
2.国税[2008] 30号(注:《企业所得税核查和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等于总收入减去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平衡。表示为:
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
因此,批准的公司所得税的季度申报表中的总收入应包括营业外收入。如果营业外收入是非应税收入,则可以扣除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部分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记录为营业外收入。这些部分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其余的营业外收入则根据税法支付。
第7条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利投资收益,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企业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