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支出的税收增加,例如罚款,滞纳税,未通过税法的社会团体的捐款。
营业外收入是应税的,并且营业外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所得税=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利润=营业利润-运营成本-营业税及其他三期费用+投资收益(-投资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1000 * 12%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2条,“企业产生的公益捐赠扣除额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被允许。
其中:2008年全年总利润为1000万元
为什么要对非法经营罚款20万元,并对营业外支出加收3万元的滞纳金?营业外支出是否也应缴纳所得税?
这就是所谓的税法与公司会计制度不一致的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奖金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迟交税款;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其中:规定“税后费用,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以及其他费用不得扣除。
对该问题的补充回答:为什么需要计算20÷(1-20%)×(25%-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为从国外支付的以下收入所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金额,信用额度为依照本法规定计算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年内将年度信用额度与本年度的应纳税额抵销后用余额抵销: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以获得在中国境外但实际上与机构和场所有联系的应税收入。”
因为从国外获得的税后利润为20万元(在国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20%,所以从国外获得的税后利润转换为税前收入,即:税前收入=税后收入(在国外缴纳所得税时的1个适用税率)= 20÷(1-20%)
因为可以从企业在国外支付的以下所得税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所以抵免额度是根据本法规定计算所得的应纳税额。因此,根据中国税法,应纳税额为20÷(1-20%)×25%,国外支付的所得税为20÷(1-20%)×20%,因此企业所得税应为支付= 20÷(1-20%)×(25%-20%)=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