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动产租赁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地方附加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款。
营改制后有形动产租赁的增值税率为1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1“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第15条增值税税率:
(1)除本条第(2),(3)和(4)款的规定外,纳税人的税率为6%。
(2)以11%的税率提供运输,邮政服务,基本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出售房地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国内单位和个人实施的跨境应税行为的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16条,除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否则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
有形动产的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17%,小规模纳税人为3%。
所有出售有形动产的税项如下:
1.印花税
2.城镇建设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是指纳税人所在城市地区7%的税率。城镇的税率为5%,城市,县和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3%
4.地方教育费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2%
5.防洪和堤防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1%
6.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 25%)。新的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相同。国家需要15%的高科技企业,20%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以及20%的非居民企业。
有形个人财产是指可以感觉或触摸并可以移动的财产,例如家具,汽车,珠宝和艺术品,但现金和往来帐户不是有形个人财产,而是计算机数据是否属于有形动产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增值税营业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 106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纳税人,银监会或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提供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并收取全价和超价费用,扣除已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外币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债券发行利息,保险费,安装费购车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该规定将于2013年8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试点纳税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截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截至2013年8月1日。以上规定已执行;自2014年1月1日起,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该标准执行之月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之后,“关于将营业税从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转换为增值税的试行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 121号)
规定:商务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授权的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截至2014年3月31日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自实施之日起,其融资租赁业务将按照财税[2013] 106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执行;如果2014年4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则符合标准从下个月起,将按照财税[2013] 106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