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动产租赁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地方附加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务纳入营业税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 106号):
第12条增值税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运输服务和邮政服务的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对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13条增值税率为3%。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每次物业租赁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减少800元;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费用减少20%,余额应纳税。收入金额。比例税率适用,税率为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该物业的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顺序租赁调整为:
(1)物业租赁过程中支付的税费;
(2)付给出租人的租金;
(3)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
(4)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
因此,对于有形动产的租赁,扣除在租赁过程中支付的税费(不包括增值税)并减去税法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个人所得税按20%的税率计算和缴纳
有形动产的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17%,小规模纳税人为3%。
所有出售有形动产的税项如下:
1.印花税
2.城镇建设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是指纳税人所在城市地区7%的税率。城镇的税率为5%,城市,县和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3%
4.地方教育费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2%
5.防洪和堤防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1%
6.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 25%)。新的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相同。国家需要15%的高科技企业,20%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以及20%的非居民企业。
有形个人财产是指可以感觉或触摸并可以移动的财产,例如家具,汽车,珠宝和艺术品,但现金和往来帐户不是有形个人财产,而是计算机数据是否属于有形动产没有法律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