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5)款所指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提供资金供他人使用,但不提供构成股权投资,或他人占用企业资金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根据承包商的债务人的应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86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第102条规定,如果一家企业同时从事采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则应分别计算其优惠项目,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