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的库存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并作为进项税转出。实际上,企业本身要承担增值税的进项税。因此,进项税也应包括在管理费用中,因此这部分进项税也将影响所得税。
借用:未决财产损失
贷款:库存商品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转移进项税)
借款:行政费用
贷款:未决财产损失
对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不正常损失,应按增值税处理税收转移,将进项税转入异常财产损失。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应将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与实际资产加以区分。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并遵循规定的程序并要求在扣除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57号)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扣除的资产损失确实发生。法律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律资格的中介机构的经济证明书,具有法律资格的专业机构的技术证明书等。
根据上述政策,您公司蒙受的异常损失(包括转移的进项税额)应在最终结算和付款时进行特别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