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田企业之间提供的生产服务仅需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和非油气田企业之间提供的生产服务属于营业税范围,应缴纳营业税。比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9] 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对于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应按减少量应为25%应纳税所得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0%,税率20%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的单位所得税计算= 100 * 5%+ 80 * 10%= 130,000元
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原油和天然气的生产性服务的油气田企业,可以使用由该企业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增值税抵扣。服务提供者。
第四,增值税的跨区域运营,具体细节可以协商。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总行征收并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并按油气生产比例分配每个油气田(井口)的数量。支付给当地税务机关。油气应交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由总公司所在地的省级税务部门与油气田所在地的一级税务部门协商确定。
措施强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提供生产性劳务的油气田企业,应在劳务所在地按3%的税前税率缴纳增值税。发生。可以从应交增值税中扣除在劳务提供地预付的税款。
五,税收义务的发生时间很明确,基本上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中规定的税收义务的发生时间相同。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和天然气而提供劳动服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油气田企业收到劳务收入或获得索取劳务收入证明的当天发生的。付款;收到劳务收入的日期,是指油气田企业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税行为完成之时或之后收取款项的日期;收到预付款的日期以预付款的形式收取。领取劳务付款收据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则该日期为应纳税行为的完成日期。
第六,发票购买更加灵活,可以单独购买或购买。油气田企业所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纳税人可以采用统一的集中采购,发行和管理方式,也可以由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别购买。组织。七,具体操作更为实用,粗略,精细,操作更为简洁高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征和缴纳方法的通知(财税资〔94〕0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2000] 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办法》,《通知书》,《通知书》,《财税》 [2009]。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油气企业增值税政策,制定了这些措施,以加强油气企业的增值税征收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和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和中国改制后成立的油气田分公司(子公司),尚存公司及其他油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石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但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以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现有公司是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重组重组后仍然存在的公司。
其他油气生产企业是指中石油和中石化集团以外的油气生产企业。
油气田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继续进行重组,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
第3条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和天然气而提供的生产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在油气田企业从地质调查,勘探和开发到原油和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原油和天然气的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务加油站关于“税收范围的注释”)。
需支付增值税的生产服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之间在“增值税生产服务税范围注释”中相互提供的服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提供的生产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将承包生产服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的油气田企业,应按合同总价计算并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生产服务转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将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服务转包给企业,无需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服务增值税率为17%。
第六条油气田企业与非独立会计单位之间以及非独立会计单位之间的货物转让或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更换劳务和生产性劳务(下同)。
第七条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应分别核算。如果未单独核算帐目,应税服务的销售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第八条下列油气田企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买商品或应税服务。本办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房地产销售以及非生产性建筑物的建造。本办法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交通运输,建筑业,金融保险,邮电,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等税收范围的劳务。 ,但不包括此《办法》规定的生产劳动服务。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而购买的商品或应税服务,包括学校,医院,酒店,饭店,饭店,宾馆,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购买的商品或应税服务。
(2)异常丢失购买的商品和相关应税服务;
(3)在进行中的产品和制成品中消耗的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异常损失。
(4)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至(4)项规定的货物运输成本和免税货物销售的运输成本。
第9条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原油和天然气的生产服务的油气田企业,可以从该服务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增值税中扣除提供者。
第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应计算总公司应交的增值税,并按比例分配每个油气田(井口)的石油和天然气产量应付的增值税分配款已支付给当地税务机关。油气应交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由总公司所在地的省级税务部门与油气田所在地的一级税务部门协商确定。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第11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提供生产性劳务的油气田企业,应在发生劳务的地点按3%的税前税率缴纳增值税。可以从应交增值税中扣除在劳务提供地预付的税款。
第十二条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和天然气而提供的劳务生产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发生在油气田企业收到劳务报酬或取得劳务报酬之日。索取劳务费的证据;的一天。收到劳务收入的日期,是指油气田企业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税行为完成之时或之后收取款项的日期;收到预付款的日期以预付款的形式收取。领取劳务付款收据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则该日期为应纳税行为的完成日期。
第十三条油气田企业所需的发票,由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统一收集,分配和管理,也可以由非独立核算单位另行购买。在机构内。第十四条油气田企业应当统一申报应纳税的商品和应税劳务。
第15条如果现行法规与该方法不一致,则应按照该方法执行;该方法未涵盖的事项,应按照现行税法,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