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可抵扣。就像本地建设一样,只需要进行帐户处理即可。
但是,某些税务机关很难阻止在其他地方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除非您已申请外国经济证明,否则停业部门必须充当独立会计的主体,并在本地会计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您申请外国经济证明,则可以与总部公司合并以进行会计核算。看到您的外国经济证明后,当地税务部门不会要求您支付公司所得税。其他非企业所得税仍必须在项目现场支付。
你好!如何编写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
如果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单位性质,则会计分录:
(1)根据税单
借款: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
信用:库存现金等。
(2)在月底,根据所支付的税款
借款:所得税费用-个人所得税
贷款: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
(3)结转时
借:今年的利润
贷款:所得税费用-个人所得税
施工企业应为异地建设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设企业跨地区经营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由建设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总公司公司所得税的支付问题已经得到规范。
企业所得税的三种处理方式:
1.总公司直属项目部的跨区域建设情况。
根据国税函[2010] 156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总行应按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营业额的0.2%预先向项目所在地分配企业所得税。该项目的收入,以及项目部门预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付款。总公司在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应当按余额当场支付。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建设。
对于跨省业务,根据《关于印发〈区域性营业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根据“统一计算和分类“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仓库财务调整”的方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同一省份的业务,则分支机构向施工现场的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营业收入由总公司统一企业所得税是计算和缴纳的,分支机构不预先在施工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3.直接在分支机构下进行项目部门的跨区域建设。
跨区域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设立的项目管理部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门性质相同的项目指挥部门和合同部门)应与施工单位在分支的名称施工时,将其收入汇总到分公司中,并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分类管理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3号公告发布的报告指示:“年度累计实际预付所得税金额”主表的第32行:填写纳税人的当前纳税年度根据当月的税法(季度累积的预付所得税,包括根据特定企业税法规定的预付(征税)所得税,由建筑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门预付给主管税务机关在项目所在的地方所得税额。
因此,建安企业在项目部门不同地点预付的所得税可以在公司总部的年度汇款申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