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固定资产和存货产生的损失,如库存损失,损毁和报废,损失。财产转移,坏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所蒙受的损失应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予以扣除。
企业已将其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完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负责人和保险公司针对企业遭受的损失所获得的赔偿应首先弥补企业遭受的损失。弥补企业的损失后尚有余额的,应当按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咨询描述:您好,请问公司?感谢您回答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职工支付工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例如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36条规定:除了企业可以为特殊工作的雇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可以由国务院财税部门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投资者或雇员不得扣除已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因此,请参阅上述文档以进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