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根据本季度的数量产生的,而是通过本年度的累计金额产生的。
因此,第三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季度的累计利润*税率-上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的预付款项应为“直接会计利润”;解决和解时,仅需要“允许扣除的总收入项目”。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税款”是否包括预付企业所得税?
包括。只要它是应付或应计的,它就包括在内。此列中的金额应根据“应付税款”帐户的余额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 44号,国税函[2008] 635号,国税函[2008] 251号的规定,如何准确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每月或每季度所得税。企业如下:
已根据实际利润预付款:
每月(每季度)预付的公司所得税金额=免税项目(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等)的免税项目总利润收入-弥补上一年的损失=应税收入×税率=应交所得税-所得税减免金额(包括:高科技企业,软件企业和小规模盈利企业的所得税减免额)。
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预付:
每月(每季)的预付公司所得税金额=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12(1/4)×25%。
首先确认累计利润总额,即:“收入报表”中的累计“利润总额”。
重新确认累计的实际利润
实际利润=上一年度的总收入(不计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损失补偿
未收取任何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非应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3)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有关数据确定上一年度的弥补亏损额。
当实际利润> 0时,实际利润=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应税收入×适用税率
应付税款(可退还)=预付企业所得税-本年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当应付税款(可退还)少于0时,报告为0。
当实际利润小于0时。应税收入为0,则不征收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