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季度末
借:所得税
贷款:应交所得税
2.在本季度末
借:今年的利润
贷款:所得税
3.下个月付款时
借:应交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等。
1)预扣企业所得税,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2)结转公司所得税,
贷款:本年度利润
3)预扣公司所得税,
借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1.根据国税函〔2008〕635号的规定: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每月(每季度)每月(每季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第4行的“利润总额”更改为“实际利润”填写说明,对第5条第3项作如下修改:“第4行“实际利润金额”:填写会计系统计算的利润总额减去上一年度应弥补的亏损和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单位,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填写该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当期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估计利润计入本行。 ”
2.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和《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确认为销售收入,应计算为税收毛利率按季度(或每月)计算,估算的毛利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其特殊性,因此相关法规具有针对性和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