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 9。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单(A类)”的“类别”中的“类别”中的“项目”和“项目”中的“项目”。
1.按月或按季度计算预付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款:应付税款-应缴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款-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3.新年4月30日之前的结算和付款,应缴纳的年度所得税减去预付税款,正数为应纳税额: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应归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4.支付年度结算并支付应付税款:
5.利润再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6.年度结算和付款,如果计算得出的年度应付税款少于预付税款:
借款:应付税款-应付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超额所得税)
7.利润再分配
贷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款:应纳税额-应纳税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超额所得税)
9.对于多缴的所得税金额,将不退还任何税款,这笔款项将用于抵消下一年的预缴所得税:
10.免税企业还应输入以下内容: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借款:应付税款-应付税款
贷款:资本公积
借:今年的利润
贷款: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企业的应税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直辖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不得小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造房,则不得少于3%。
第9条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企业所获得的收入应首先根据估计的应课税毛利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并应计入当期应税收入。产品开发完成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应税费用,计算以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同时将其实际毛利与相应的估计毛利之差为。包括在企业的当前项目和其他项目中。合并应税收入。
企业必须在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收申报表)中发布一份关于已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润与估计毛利润之间的差额调整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允许企业按照当期规定抵扣企业发生的当期费用,已售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