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当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月度或季度性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预付每月或每季度的实际利润,则可能前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金额应预先支付,或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支付。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式,就无法在纳税年度内随意更改。
不可能一概而论。
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如果难以按月或按季度实际利润预付款,可以按上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季度平均额或者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付款。
原则上,应根据预付实际利润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如果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额在企业所得税中所占比例很低应缴税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调整预付款项。方法或预付税额。
扩展数据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在中华民国境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1)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民营企业; (4)关联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
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征收公司所得税时,应税额是根据纳税年度计算的,分期预缴税款,并结算年末结算。由于公司所得税是根据纳税人的年收入征税的,因此直到当年年底由税务机关编制并审核最终帐目后才能确定纳税人的年收入。一个
如果要到年底才付给纳税人的所得税,国家将无法平衡,及时地获得财政收入,也不利于企业合理安排资金。因此,企业所得税一般采用按期预付款和年终结算的方式。,更多的方法可以弥补更少的费用。
参考:中国法院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应当确认对于销售收入,支付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中,由于商品房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尚未转移,成本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预售房屋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视为“预收款”。 ”。因此,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规定,销售未开发开发产品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首先按估计的应税毛利率每季(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额。收入金额。
在实践中,房屋收入预付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通常有两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是在扣除期间费用和税费后,根据当期预收款额计算并支付。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房地产开发产品完成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实现收益,并按规定结转成本。税后调整后的所得税在利润表中反映:
借款:所得税费用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在计算预付所得税和应付所得税之间的差额时,请支付所得税:
与预收帐户对应的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所得税反映在应付税列中,该列由负数表示。
(2)所得税会计处理
如果房地产企业根据所得税计算中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了对以后应付所得税金额的影响,则应将预付所得税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且付款与(1)相同,年末,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款项对应的已缴所得税,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转入“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屋”。所得税”科目,会计点记录如下;
借款:预售房屋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预付所得税
所得税=应税收入*税率(25%或20%,15%)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上一年的亏损。
例
某企业是居民纳税人,所得税税率为25%。 2014年,公司的业务运营如下:
(1)产品年销售收入68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20万元。
(2)年产品销售成本为3680万元。
(3)每年营业税金及附加129万元,其中消费税8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23万元,新增消费税14.67万元。
(4)年产品销售成本为1300万元(包括广告和宣传费用为1150万元)。
扩展配置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应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20%。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承认小型和盈利性企业为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标准,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为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总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小企业预缴所得税的通知》(郭水汉) [2008]第251号),第2条在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情况下,“雇员”是根据全年的平均雇员数计算的,“总资产”是根据企业在年初和年末的平均资产计算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规定,如果在1月1日之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008年在重新确定新税法的有关规定之前,企业所得税应按25%的税率暂时预缴。以上企业在新税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中享有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所有先前确定的高科技企业不再得到认可,如果它们在2008年没有预付,如果它们不享受新法律和国务院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则所有原来的高新技术企业将暂时占25%税率是预付企业所得税。
参考:搜狗百科全书-企业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