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方式转让房地产真的节税吗

提问时间:2020-03-04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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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4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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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如何合理避税的3大妙招,你都知道吗?

合理避税是企业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它的生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使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最大化。从长期和总体的角度来看,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计划合理的避税。促进产业布局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节约税收来源,促进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与繁荣。本文简要分析了中国开发企业常用的一些避税方法,并讨论了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地避税并使用各种手段。提高综合收入,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1.利用台湾促进发展,合理避税

使用这种方法,营业收入的利息性质和股息收入可以在收益性质上相互转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的营业方法来减轻税收负担。

示例:甲公司计划投资200万元与乙公司合作开发商业和住宅建筑项目。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与乙公司合作; 1 A公司投资200万与B合作开发商业和住宅楼。

2甲公司可以通过银行向乙公司贷款200万元,用于商业和住宅的开发。 3甲公司可以进行投资并参与商业和住宅建筑的开发和分析。现在假设A公司将在1年后中途退出。经与乙公司协商,该商住楼开发项目收到现金40万元。

计划1:合作开发

A公司与B公司合作开发了商业和住宅楼。一年后,收入是40万元。收入根据税法分配为项目收入。由于甲公司出资,其收入没有分担任何费用。当公司收到40万股股份时,相当于以240万元的转让价格将自己共同开发的部分商业和住宅建筑物转让给B公司。转让收入要缴纳营业税和房地产销售附加费,以及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是收入。

计划二;借贷资金

如果A公司通过银行向B公司借了200万元,利率为5%,一年后,A公司也将收回40万元,这笔钱将作为营业税和附加费支付。金融业作为利息收入。。

计划3;投资股票,并在商业大楼建成并出售后返还股息。

由于两家公司的税率相同,因此无需偿还该公司的税后利润40万元。即A公司的经济效益为40万元。

计划结果;

从以上比较中可以看出,从节税的角度来看,这三个计划是最好的。也就是说,甲公司以200万元作为投资股票的投资,税后返还的40万元利润无需纳税,成为甲公司获得的实际经济利益。

2.通过股权转让合理避税

示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沿海城市开发了一家五星级餐厅,并将其出售给外国投资者。开发成本为18亿元,价格为28亿元。根据规定,该业务需缴纳营业税,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约1.77亿元进行规划和分析(计算过程省略);

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首先投资名为“ A Grand Hotel”的子公司。酒店的固定资产建成后,酒店的全部股权可以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并且免征上述税款。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与其他股东共同投资成立控股子公司“ A Grand Hotel”,该公司拥有独立法人会计。

第二部分;某酒店正在进行固定资产建设,相关的建设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视为应付款。第三部分固定资产完成后,房地产公司将转让酒店的全部股权对于外国投资者,房地产公司可以收回股权转让价格和酒店的所有债务。

计划结果;

经过上述规划,尽管股权转让所得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但是这部分所得税最初是由于房地产开发所得所致,但股权转让业务不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土地增值。税收,从而减少了房地产转让过程中的巨额税收。

III。使用合同装修费合理避税

示例:出于促销的目的,一家开发公司为客户提供装饰费。有一套10,000平方米的高端住宅,面积为100平方米。价格是100万元。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开发商规定10万元是给客户10万元的礼物。如何避税。

计划分析:

如果要收取宣传费10万元,则该费用在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的税额范围内,可以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前缴纳。如果合同中规定将房屋交付给客户并已进行了装修,则合同中并不强调装修费用为10万元。此时,可将10万元的装修费用计入费用,并在扣除税款之前是允许的。

计划结果;

经过这样的计划,10万元的装修费已成为税前可扣除的项目,而且很容易消化。

通过避税计划来选择各种替代业务方法的税收计划。尽管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是主观的,但客观地逐步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分配资源的原则反映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使国家的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可以越来越好。

通过合理的避税方法减少税负,最大程度地减轻企业的税负,已成为当前企业的重中之重。

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房地产转让的涉税分析!

重要性:目前,在房地产和商业房地产交易中,通常有两种获取房地产资产的方法。一种是直接买卖房地产资产,另一种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房地产资产。 (本文以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为例。)。由于房地产资产直接销售所涉及的交易税较高(需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且转让房地产资产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只有公司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所得税以及印花税所涉及的税种相对较少。因此,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股权转让来转让房地产资产。本文讨论了通过股权转让进行房地产资产转让的税收筹划。

I.股权转让和房地产直接转让的主要应税费用比较

注:除了上述主要税费之外,未分析应交纳的城市建设税等,以下内容同样适用;股权转让股东为自然人的,按照“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按20%的税率计算和支付。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不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下,通过股权转让进行房地产转让所支付的增值税和契税要比直接转让房地产少。

II。增值税改革后房地产直接转让下的增值税分析

(I)增值税条件下的一般企业房地产转让政策分析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应如何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无须出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这意味着,除此以外的纳税人的房地产转让将按照14号公告进行,该公告分为自建房地产转让或有两种情况收购的房地产(不包括自建房地产):

1.转让自建房地产时如何确定一般自建纳税人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可以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转让其自建房地产。他们可以选择应用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来计算总价,超出价格的费用是销售费用,适用5%的回收率。如果选择应用常规税法计算方法,则将销售总价和价外支出用作销售,并使用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之后转让其自建房地产的,应采用一般税法计算,所有价格和价外支出均作为销售所得,销项税应按税率计算占11%。可以看出,无论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转让自建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超价支出均作为销售收入,不能扣除地价。

2.如何为一般纳税人收购(不包括自建)的房地产转让缴纳税款?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转让的房地产(不包括自建房屋)的转让,您可以选择应用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进行税收计算。应税金额是在扣除不动产的原购买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价格后的总售价和价外费用的基础上,按5%的收税率计算的。量。如果采用一般税收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则以取得的价款总额和价外支出作为销售金额,并采用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对于2016年5月1日之后购置的不动产(自建房屋除外),应采用一般税额计算方法。取得的总价和价外支出,作为销售收入,销项税额按11%的税率计算。。

(二)房地产公司增值税转让房地产政策分析财税[2016] 36号文件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项目外,总销售价格和价外成本在减去转让土地时支付给政府部门的土地价格后即为销售。一般税由

人进行的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销售应采用一般税收计算方法,并且应通过从所有获得的价格中减去与房地产项目当前销售相对应的土地价格来计算销售和价格过高的费用。

III。房地产转让是否涉及股权增值税分析

LAT是对房地产转让征收的财产税。因此,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税。但是,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No。 687):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转让深圳市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这些股权形式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地面上的附件。应按照土地增值税征收。该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文件。该文件的问题在于,公司转让股权而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因此,扣押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其次,即使征收税款,也不清楚是否对股权转让的股东或被投资企业征收税款。同样,如果转让100%或更少的股权,是否应纳税?如何界定“以权益形式表示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地面附属物”的“主体”?因此,根据实施和不合规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对本文件的实施情况会有所不同。据了解,目前,在江苏,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区,一次性转让不动产标的公司100%股权未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本文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下,通过股权转让来分析房地产转让。

第四,股权转让后房地产开发中潜在的土地增值税转让和交易价格的公平性分析

中国信达“疯狂”转让股权 靠房地产已经赚不到钱了?

最近,不良资产处置巨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正在疯狂地转让股权。上海联合财产交易所意向项目页面的前四页基本上是由中国信达公司“捕获”的。主题名称几乎始于“中国信达转让”。

上海联合财产交易所的官方网站显示,中国信达打算转让80家企业的股权。目标中国股权比率为0.01%至100%。中国信达是这80家公司中前十大股东,甚至是唯一的控股股东。

作为中国第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于1999年4月在北京成立,当时从中国建设银行获得了3,730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贷款。2013年12月12日,中国信达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Cinda大量转让公司股权的背后

01不良资产处置进入上升期

目前,信达拥有三大业务:不良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以及金融服务业务。根据2018年半年度报告,这三种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45.1%,24.9%和31.8%。税前利润分别占税前利润的64.0%,29.4%和7.8%。

中国信达银行在2018年上半年的不良资产收入为217.38亿元人民币,占其总收入的39.7%。与2017年上半年的158.53亿元相比,增长37.1%。此外,该业务占去年同期总收入的26.2%。可以看出,处置不良资产的收入迎来了上升期。

02净利润和总收入比去年同期下降

然而,中国信达在2018年上半年的净利润和总收入均比去年同期下降。

2018年上半年,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为86.2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62亿元,降幅2.9%。

总收入由2017年上半年的606.10亿元下降至2018年上半年的547.72亿元,同比下降9.6%。

中国信达在其财务报告中解释说,这主要是由于获得的净保费收入下降以及来自处置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资企业的净收入下降。

03收紧经营现金流

今年上半年,中国信达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从去年的589.41亿元人民币减少到今年的389.36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33.94%。

筹款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也从去年的815.47亿元下降到今年的760.22亿元,同比下降6.78%。

总体而言,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由去年的1651.34亿元减少至今年的1009.51亿元,同比下降38.87%。

可以看出,该公司2018年上半年的现金流量已经变得更加紧张。从净资产收益率的角度来看,也出现了急剧下降,从去年同期的14.83%下降到13.27%。

04年“四大”中的华荣大哥掉到了祭坛上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宏观环境的去杠杆化和赖小民的解雇,资产处置中的“四大”大哥哥华荣现在跌到了祭坛上,而A已从反馈中返回到终止。状态。

继中央纪委和国家监督委员会网站上个月宣布赖小民将“双重开庭”后,赖小民被称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金融腐败案,取得了新的进展。1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消息显示,天津市检察院决定依法逮捕赖小民。

上个月,中央纪委网站公布了赖小民被“双重开放”的消息。当天,中国银监会召开党委会议,传达中央决定处理赖小民严重纪律和违法案件的决定。当时,会议督促华融公司全面杜绝赖小民的药物滥用和不良影响,并按照“相对集中,突出主业”的要求,按计划推进机构的瘦身和资产减少。 。

是导致房价上涨的罪魁祸首?

与房地产相关的不良资产一直是AMC的四种赚钱工具,因为抵押物的价值高且具有升值的潜力,主要包括土地,在建工程,腐烂的建筑物,投资物业等。 。

在欧美发达国家,由于房地产市场非常成熟,产生的不良资产主要是可以产生租金回报的投资物业。在中国,尚未产生“大头”的房地产项目,一方面导致这些物业的购买价格较低,到期后的投资回报较高;另一方面,这些物业需要后续投资产生回报,并因此带来更大的风险。

AMC的房地产子公司除了承担为AMC处置一些与房地产相关的不良资产的任务外,还经常用于通过公共渠道获得土地。

例如,对于房地产布局最大的中国信达,在2015-2016年期间,其2015年销售额仅105.2亿元人民币,分布在上海,深圳,合肥,杭州,广州和其他城市,郝以352亿元夺得7个“地球之王”的称号,被称为“收割者之王”。

以前,媒体曾对AMC与房地产公司合作赚钱的三种模式进行深入分析。2.房屋公司向AMC建设项目收取管理费。3.房地产企业与AMC合作开发利润共享风险。

对于AMC,其规模和布局非常有限。尽管自我开发和销售的利润很高,但并非所有项目都能自己处理,与住房公司的合作可以弥补这一点。。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自去年以来,信达房地产一直在土地市场上保持低调,但迄今为止,其对上海古村地王和深圳坪山地王的收购尚未“展开”。

更有趣的是,资产管理公司的负债不仅减少了,而且增加了。信达房地产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还显示,截至9月底,其资产负债率由年初的86.03%下降5.28个百分点至80.75%,但短期借款有所增加大幅增长27倍至4.74亿元。

总结一下

房价现在正在上涨,资产出售已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正好与“华荣大地震”之后主要业务的重点保持一致。

以转让股权方式转让房地产,要不要缴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公司股东以100%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房地产,他们是否必须按照本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本文认为,案例分析的关键是确定相关条款中的“转移”是否包括间接转移。

最近,来自税务实践领域的一位朋友向作者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公司的股东通过转让100%的股权来转让房地产,他们是否应该支付土地增值税?他说,在咨询了一批专业人士之后,获得的反馈是积极的,几乎是一半。作者立即想到了一个类似的案例,该案例引起了关于是否应对该类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热烈讨论。

案件:

企业通过转移股权来转移房地产

情况如下:

2012年12月,原A市地方税务局的审计局对A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了涉嫌逃税的问题。

2004年5月2日,A公司和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10个以其名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三个阶段。随后,由公司B指定的公司A和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C)进行了具体的转让业务,土地转让款也由公司C付给了公司A。在转让和征收两项土地使用权后,甲公司改变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与丙公司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并决定成立一个项目公司-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有限公司”)。 D公司)。以剩余的8个土地使用权投资D公司,然后将股权转让给C公司,最后退出D公司。

根据税法,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在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持有股份投资。被投资公司未从事房地产开发,未征收土地增值税。通过以上操作,A与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交税费相比,公司应支付的应交税费减少约1亿元。

争议:

转让时会征收土地税吗?

根据检查情况,审计局认为,甲公司使用土地作为投资价值来投资股票和股权,这实质上是房地产的间接转让,以避免支付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款。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土地转让人”)房地产)并取得收益,应承担土地增值税的责任。(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甲公司应被视为以土地价格进行股份投资,股权的转让即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并应相应地征税。。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已就类似案件(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09〕387号)作出了答复。 2011]第415号)。

然而,此案提交给原A市地方税务局的主要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后,出现了不同的意见,理由是股权和房地产在法律和经济上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现行暂行土地增值税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也没有要求对股权转让支付土地转让税。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答复仅针对个别情况,并不具有普遍性。根据合法征税原则,不能将其用作征税基础。

为了妥善处理此案,该局就相关问题向高级税务机关提交了书面指示。上级税务机关在接到有关情况后,派出了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实地调查组。经调查发现,由于现行税法没有规定股权转让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因此本案中的当事方不应缴纳这两种税。最后,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或土地增值税”作为结论。

但是,在实践中,对该问题的理解尚未统一,并且仍然存在两种观点。一些税务中介对此问题的理解不明确。为了避免风险,他们将首先寻求主管税务机关的建议。

分析:

这种转移方法的业务实质是什么

作者认为,要讨论此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分析:通过转让100%股权来转让房地产的业务实质是什么?显然,这种转让的实质是房地产的转让,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从税收收集者的角度来看,如果不对此类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则转让人将逃避税法的管辖。

但是,转让人可以仅根据经济实质来缴税吗?税法的法律性质要求它注意法律形式。实质重于形式主要是会计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不能应用于执法。土地增值税也不例外。在这种情况下,转让人没有合法转让房地产,没有征税基础就不应征税。

股本和房地产是不同的事物,对应于不同的权利。转移股权的是D公司的股东,而不是D公司本身。如果对相关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将产生与公司法和财产法相抵触的情况。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的财产权。公司为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资产。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其认缴出资公司的股东应在其认购股份的限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在转让相关股权时征收土地增值税,则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应的纳税人将从公司改为公司的股东。会引起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混乱。

在产权一级,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权人D公司没有以其名义转让房地产,也没有任何民事法律行为转让房地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相关的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将与物权法相抵触。

重要的:

确定相关税收法规中“转让”的含义

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有些人支持税收。根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有一定的解释范围,即其中提到的“转让”包括直接转让还应包括股权转让形式的间接转让。

作者认为,如果这种解释有效,则需要某种形式才能发挥作用。税法的解释分为三个层次:立法,司法和行政。目前,作者只能搜索一些特定于案例的批准书以对相关问题进行税收处理。这些批准不是通用的,不能用作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依据。

作者认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提到的“转让”不包括间接转让。

如上所述,尽管D公司的股东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了房地产,但D公司并未转让其房地产。如果股东成为转让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则D公司将房地产转让或开发为商店,住宅和办公楼等产品时扣除的“获取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将来出售?是公司购买房地产时支付的金额,还是股东转让股权的金额?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已经缴纳了土地增值税,则扣除前者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扣除后者,则以前的土地增值税由公司股东支付,股权转让的价格不是公司购买房地产的价格。如何扣除呢?此扣除不符合扣除证明。

目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依据是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暂行规定及其详细的实施规则。根据以上分析,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向股东转让房地产税。

作者认为,由于中国的土地增值税要按累进税率递增,因此对相关转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它不仅不会造成税收损失,而且房地产开发将由相关公司完成并上市出售当时征收了更多的土地增值税。因此,无需担心股权转让造成的税收损失。

某些人可能会说这涉及税收公平问题。相关公司的股东如何在不承担相应的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下以这种方式获得巨额利润?作者认为,这个问题将以市场的方式解决。市场经济强调交易是公平和自愿的。房地产是一种商品。由于买方决定通过接受股权来接受房地产,这表明他愿意承担将来要支付的土地增值税。

社会经济是复杂而复杂的。法律总是有缺陷的。税法也不例外,不能紧密结合。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在与税收有关的转移支付方面保持一定程度的约束。

(作者是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的干部,本文仅代表作者的个人意见。)

以转让股权方式转让房地产,要不要缴土地增值税?_使用权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的财产权。公司为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资产。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其认缴出资公司的股东应在其认购股份的限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在转让相关股权时征收土地增值税,则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应的纳税人将从公司改为公司的股东。会引起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混乱。

在产权一级,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权人D公司没有以其名义转让房地产,也没有任何民事法律行为转让房地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相关的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将与物权法相抵触。

重要的:

确定相关税收法规中“转让”的含义

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有些人支持税收。根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有一定的解释范围,即其中提到的“转让”包括直接转让还应包括股权转让形式的间接转让。

作者认为,如果这种解释有效,则需要某种形式才能发挥作用。税法的解释分为三个层次:立法,司法和行政。目前,作者只能搜索一些特定于案例的批准书以对相关问题进行税收处理。这些批准不是通用的,不能用作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依据。

作者认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提到的“转让”不包括间接转让。

如上所述,尽管D公司的股东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了房地产,但D公司并未转让其房地产。如果股东成为转让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则D公司将房地产转让或开发为商店,住宅和办公楼等产品时扣除的“获取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将来出售?是公司购买房地产时支付的金额,还是股东转让股权的金额?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已经缴纳了土地增值税,则扣除前者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扣除后者,则以前的土地增值税由公司股东支付,股权转让的价格不是公司购买房地产的价格。如何扣除呢?此扣除不符合扣除证明。

目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依据是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暂行规定及其详细的实施规则。根据以上分析,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向股东转让房地产税。

作者认为,由于中国的土地增值税要按累进税率递增,因此对相关转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它不仅不会造成税收损失,而且房地产开发将由相关公司完成并上市出售当时征收了更多的土地增值税。因此,无需担心股权转让造成的税收损失。

某些人可能会说这涉及税收公平问题。相关公司的股东如何在不承担相应的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下以这种方式获得巨额利润?作者认为,这个问题将以市场的方式解决。市场经济强调交易是公平和自愿的。房地产是一种商品。由于买方决定通过接受股权来接受房地产,这表明他愿意承担将来要支付的土地增值税。

社会经济是复杂而复杂的。法律总是有缺陷的。税法也不例外,不能紧密结合。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在与税收有关的转移支付方面保持一定程度的约束。

(作者是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的干部,本文仅代表作者的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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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对房地产项目转让有效_股东

判断要点:1.股权的流通不影响公司资金和经营的稳定性。只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他们只需要征得另一半股东的同意,就不会侵犯公司其他股东的首次购买权。

2.公司通过转让其他公司的全部股权获得了房地产项目的控制权,但两家公司仍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实体。房地产项目仍属于原始公司的资产,没有发生了转移,原始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发展资格没有改变。通过转让公司股权进行房地产项目转让,并不违反房地产行业法律的监督。

3.逃避出资的股东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但这并不一定导致民事合同失效。

案名:珠海翔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海盛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张岩和林子勇,林学芳和唐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号:(2015)民康字第14号

学院成员:何叔,何燕,张能宝

评判日期:2017年12月20日

抗议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投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盛宏房地产有限公司。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翔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岩

被告(原告为原告,二审为上诉人):林子勇

被告(原告为原告,二审为上诉人):林学芳

被告(原告为原告,二审为上诉人):唐青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林子勇和其他三人于2002年11月至12月与香河公司,华少伟和盛宏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项目转让协议》和《信号转让协议》。《协议》规定,“中银山庄”项目应以盛宏公司的股东将盛宏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香河公司的方式转让,以及盛宏公司在清算前发生的其他债务和负债的形式转让。协议签订者是林子勇等这三人享有权利并负责处理,并进一步澄清说,盛宏的部分资产已转让给林子勇和其他人。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要求,由于以下原因,该协议应被视为有效:

1.通过股权转让房地产项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审判决认为,所涉三项协议的实质是林子勇和香河公司回避房地产业发展的监督,通过转让盛宏公司的股权来转让盛宏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法律形式涵盖非法目的应被视为无效。

在这方面,首先,在这种情况下的股权转让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从理论上讲,股本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其自由转让是其应有的属性。股权的可转让性使股权具有价值和价格,可以使股权脱离公司资本而自由流通,其流通不影响公司资本和经营的稳定性;股权的可转让性使股东利益与公司的资本维持一致如果股东对多数决议所组成的公司的决定不满意,或者不愿忍受投资回收的长期性,则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来达到目的,股权转让不影响正常经营。该公司的;加强股权约束,即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以“脚”投票,对公司施加强大的股权约束,使公司的经营符合股东增资的意愿。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必须征得一半以上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东应当将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一半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他们不购买,则应视为同意转让。在相同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购买股东同意的股权。换句话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在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时,才能侵犯该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案中,盛宏公司的股东为林子勇等三人。他们不存在在转让股份时需要其他股东同意的问题,也没有侵犯其他股东购买股份的权利。股份转让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一方通过股权转让来回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项目转让协议》第一条明确规定:“通过从甲方(盛鸿公司)股东向甲方(香河公司)转让甲方股权,转让后,甲方全部股权将被指定。由乙方及其指定它由公司持有。盛宏公司的法人资格和项目开发资格保持不变并保持不变,以达到乙方举办“紫金山庄”项目的目的。 “因此,在本案中,没有任何一方逃避股权转让。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用法律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是没有问题的。

同样,在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要在房地产转让中规避房地产行业的监管。当前的法律并不禁止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而只是规定了开发资格和转让条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了开发资格:“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核实注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发展绩效。年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转让条件:“(一)已支付土地使用权总转让款,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按照转让合同;(2)根据转让合同进行的投资开发,即房屋建设项目,已完成开发总投资的25%以上,是一块可供开发的土地,可作为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的形成条件。 ”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香河公司通过转让圣红公司的全部股权获得了圣红公司房地产项目“紫银山庄”的控制权,但香河公司仍与圣和公司持有圣红公司100%的股权。宏鸿公司仍然是两个独立的民间实体。 “紫银山庄”项目仍属于盛鸿公司的资产,由于股权转让尚未转让。盛宏的法人资格和发展资格没有变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转让公司的股权来规避房地产行业的法律监督,就不会存在转让房地产项目的问题。

2.本案中有关在“紫银山庄”以外将所有债权和债务剥离给林子勇等三人的协议,在没有债权人受到损害的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有效。关于第一种情况,《公司法》(3)第14条第1款的司法解释规定,要求公司将股本返还给公司并协助其撤资的股东或其他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本或者由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第二种情况下,《公司法》(3)第14条第2款的司法解释规定,要求撤资的公司债权人的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无法在提款范围内结算的协助撤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对此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20条还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身份和有限股东责任,规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他们应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务。

其次,这是行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撤资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以撤离资金的5%至15%的罚款。 。

同样,这是刑事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规定了撤资罪。

可以看出,逃避出资的股东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但这并不一定导致民事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2条中的“强制性规定”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是指有效性规定。该法律禁止股东逃避出资,因为逃避出资不仅会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盛宏公司的新股东不仅没有对减少公司资产提出异议,反而认为所涉协议是有效的。从协议的实际执行来看,它没有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没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或主张行使对盛宏债权转让的撤销权。根据原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案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涉案协议在双方之间均视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