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回收材料循环利用行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省税务局应利用新开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核心税收征管系统等地方税收数据,对回收公司进行风险分析和识别,筛选异常的增值税负担;产品名称买卖中的偏差以及管理具有“两个头脑”和风险特征(例如发票额突然增加)的企业可为税收评估和税收审核提供准确的指导。
关于在回收行业中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问题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在回收生物质的回收行业中增值税的收入出现异常增长,虚假发票的风险也在增加。为了进一步加强回收材料的回收利用中的增值税管理,规范税单,防止税收风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规范行业税单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再生材料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收问题,认真梳理和调查该地区潜在的税收风险,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在存在突出问题的重点地区,国家税务机关应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积极争取谅解和支持,加强与财政,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形成联合。管理力量,进一步规范行业税收秩序。
其次,跟踪和分析收入变化
各地区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回收行业增值税收入的持续跟踪分析,发现行业和企业税收异常变化,并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分析,及时发现其背后的原因。异常加税税收风险以及问题的出现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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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发布者:还款和提款
废旧物料回收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1.增值税。 1. 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可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57号)。否):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税政策将取消。从事可再生资源运营的企业必须全额缴纳17%的增值税,并且只给合格的一般纳税人两年“先收再退”的条件。优惠政策:2009年,首次回收后将退还70%,2010年,第一次回收后将退还50%。强2. 2009年9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可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及相关政策。财税[2008] 157号进一步澄清。* 3. 2011年11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和完善资源和服务性资源使用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No. 。115):为产品和资源增值以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税收实行差别税制:免税和按比例征税。具体规定如下:五,对下列自产商品销售征收百分之五十增值税的政策。 (V)废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剂,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料,电镀废料,废电路板,树脂废料,烟灰,湿泥,冶炼炉渣,河底淤泥,废汽车,报废汽车,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以上资源在原材料生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90%。(6)由废塑料,废聚氯乙烯(PVC)产品,废橡胶产品和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回收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炭黑和回收产品纸
根据财税[2008] 151号和税法的规定,绝对有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收到的增值税退还计入“补贴收入”,并且该政策下的这部分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但是,如果在地方投资促进过程中获得了相关的政府优惠税收政策或证明文件,则企业所得税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免除或退还,这是理所当然的!
财税[2008]第151号
“关于与公司所得税政策问题有关的财务资金,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的通知”
各个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当前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财政资金,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的税收政策如下:
1.财政资金
(1)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的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使用这些资金后需要返还本金的除外。 。
(2)由企业取得并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用于特殊目的的财政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收入。
(3)纳入预算管理并获得财务部门或上级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作为非应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2.关于政府资金和行政费用
(1)企业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规定缴纳的政府资金,以及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收费地区,中央直辖市及其财政和物价部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未达到上述批准管理权限的企业所支付的资金和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包括在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中。
(3)允许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收取的政府费用和行政费用为非应税收入,当应税收入在付款年计算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未上交政府的部分,不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3.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产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销售额。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