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13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商务部将着重从四个方面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
高峰指出,首先是加快试点示范并改善政策体系。进一步在全国17个地区推进试点工作,在金融,电信,旅游等方面实行6项开放便捷措施,在8个领域实施34项政策保障措施。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通过动态调整激发示范城市的内生力量。同时,为促进税收和保税监管的支持政策做出了努力。二是进一步促进文化出口。总结推广的成功经验,研究并提出新的扶持政策措施,进一步弘扬“中华文化”。三是促进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建立数字服务贸易促进平台和政策环境,扩大数字服务出口,促进服务贸易数字化。四是加快服务外包转型升级。将采取政策措施,朝着高科技,高附加值和高效率的方向促进服务外包的发展。
高峰说,关于将来要支持的领域,新版《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和《服务外包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行业将被及时修订和发布。
在中国的进口扩张战略中,值得关注的是进口结构的不断优化。在中国的进口结构中,服务贸易的比重一直在增加。促进高水平开放的中国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促进高质量贸易的发展,加快形成以开放服务贸易为重点的结构,特别是扩大高质量服务贸易的进口。
近年来,中国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变化是,一个拥有近14亿人口的大国正在从世界工厂转变为世界市场。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们经济的运行逻辑,而且也深刻影响了全球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变化。正如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国际博览会开幕式的主题演讲中提到的那样,中国将更加重视进口的作用,进一步降低关税和机构成本,建立一批创新的进口贸易示范区,并扩大国家的质量。进口产品和服务。
在中国的进口扩展策略中,值得关注不断优化的进口结构。在中国的进口结构中,服务贸易的比重一直在增加。2010年,中国服务贸易进口仅为1923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12.11%;到2018年,服务贸易进口额达到5250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19.73%。中国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既有全球化因素,也有其自身消费结构升级的因素。一方面,全球服务贸易的快速增长也是一个基本趋势。《 2019年世界贸易报告》数据显示,从2005年到2017年,全球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年均增长率为5.4%。根据WTO的全球贸易模型,到2040年,服务贸易的全球份额可能会增加50%。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服务消费在中国居民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正在稳步上升。2018年,中国城乡居民服务消费占44.2%,预计到2025年将超过50%。
服务贸易进口的增加不仅将有助于满足对城乡居民服务消费的需求,而且还将带来服务行业的重大变化。例如,开放服务业市场将使一些竞争程度低甚至垄断的行业开始面临竞争压力。另一个例子是新服务格式的诞生。从消费金融的角度来看,随着服务进口的增加,以及满足支付和相关衍生产品需求的需求,消费金融有可能“走出去”,并有可能形成新的国际消费金融形势。近年来,中国国外信贷消费的持续增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中国在促进高层次开放方面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促进高质量贸易的发展,加快形成侧重于服务贸易开放的结构的形成,尤其是扩大服务贸易的进口。高质量的服务贸易。为此,应进一步提高服务贸易在外贸总额中的比重,尤其是服务贸易进口在总进口中的比重。这需要“两轮驱动”。一方面,有必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扩大进口倡议相适应的制度和政策体系,特别是适应于加快服务进口的有关政策和制度;进一步推动服务业市场开放进程,促进国内服务业公司提高服务水平,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这将形成高质量的进口并促进高质量的发展。
[作者是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
[新民晚报·新民网]在2019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到来之际,商务部副部长王秉南今天在国务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中国服务贸易的情况。 2018年中国服务业GDP比重达到52.2%,比第二产业提高11.5个百分点。它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产业部门和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自“十三五”以来,中国服务贸易的平均增长速度快于世界。 2018年,服务贸易进出口5.24万亿元,同比增长11.5%。该比例从2012年的11.1%增加到2018年的14.7%。
王炳南说,除了中国服务贸易规模的逐步扩大外,其结构也在不断改善。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稳步增长。 2018年,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出口1.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0.7%,占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32.4%,比上年增长2.5个百分点。开口图案进一步优化。2016年,服务贸易创新与发展试点在15个省市启动。 2018年6月,飞行员进入了深化阶段。基本实施了六项开放措施,同时促进了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13个国家文化出口基地。他们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北京全面开放服务业协调发展,形成了全面促进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体系。市场更加多样化。目前,中国已经与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服务贸易。 2018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服务进出口总额为1217亿美元,占中国服务贸易总额的15.4%。近年来,我们已与中东欧国家和金砖国家签署了《中国-中东欧国家服务贸易合作倡议》和《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合作路线图》。 14个国家与中国建立了双边服务贸易合作机制。。
自今年以来,中国的服务贸易持续稳步发展,并不断向好。王炳南说,在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把发展服务贸易作为发展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商务部将从以下五个方面着力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
首先,完善体制机制。加大对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开放路径,促进机制,政策体系,监管体系,发展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加快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逐步建立满足高质量特征和需求的发展道路。新时代服务贸易的发展。
第二步是构建开发平台。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实验发展,着力建设服务贸易创新高地,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转型升级,在13个国家推广文化出口基地,积极拓展文化贸易。在数字服务和中药服务领域研究建立新的特色服务贸易基地,促进“一试一示范多基地”开放发展新格局的形成。
第三是扩大开放。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高度,通过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实验发展等措施,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支持特定地区带头探索负面清单管理跨境服务贸易系统。
第四是创新发展模式。抓住新一轮技术革命的契机,加快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进程,促进服务外包的数字化,智能化和高端化转型,在中国培养综合服务提供商,扩大新兴服务贸易,不断培育新业务模型和模型。
第五,扩大合作空间。与服务贸易的主要合作伙伴,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积极扩大服务贸易合作,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继续做好工作,扩大优质服务的进口,继续经营北京交易会,建立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服务贸易展览。(新民晚报实习记者潘自选)
对外贸易创历史新高;利用外资和外资取得逆势增长;消费对经济的贡献更大... 2018年,中国的商贸业务取得了积极进展。2月12日,商务部召开了2018年商务工作和运营新闻发布会,回答了记者关于过去一年的经营情况和新的一年的趋势的提问。
外贸创历史新高
2018年中国商品贸易总额为4.6万亿美元,增长12.6%,其中出口2.48万亿美元,进口2.14万亿美元。商务部综合司司长储世佳说:“这一成就应该说超出了预期。”
创下历史新高。2018年中国进出口总额,进出口总额均创历史新高。与2017年相比,进出口总值增长了5159亿美元。这一增加值甚至超过了我们2001年首次加入世贸组织时全年的进出口总值。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2018年中国商品贸易增速快于主要贸易国和主要经济体(如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平均增速。
优化贸易结构。2018年,中西部地区进出口比重上升到15.8%,机电产品出口比重上升到58.7%,民营企业出口比重上升到48%,一般贸易出口增长至56.3%。对外贸易发展更加平衡。2018年,进口增长15.8%,对进出口增长的贡献率超过出口56.6%。服务贸易进口5.2万亿元,增长11.5%,商品和服务贸易发展更加协调。
增加的经济贡献。2018年,中国进口税收收入1.97万亿元,增长4%,占中国税收收入的12.6%。进出口的快速增长为促进就业,促进产业升级和平衡国际收支作出了积极贡献。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2018年前三季度,中国进口增长为全球进口增长贡献了16.8%。
储世佳说,目前,中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仍有许多有利因素。一方面,尽管世界经济下行压力增加,但将继续缓慢复苏。另一方面,中国的扩大和开放举措,稳定的外贸政策,加速的产业升级以及增强的企业活力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
利用外资逆势增长
贸发会议的报告显示,全球跨境直接投资在2018年同比下降了19%,并连续三年下降,达到自全球金融危机以来的最低水平。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引进外资和外资取得了逆势增长。
外资的使用是稳定且高质量的。全年新设立外资企业6万多家,增长69.8%。实际使用外资8856亿元,增长0.9%,折合1350亿美元,增长3%。利用外资结构继续优化。外商投资制造业的比重上升到30.6%,高技术制造业利用外资增长35.1%。合同外资超过5000万美元的大型项目近1700个,增长23.3%。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46亿元,增长18.5%。中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48亿元,增长15.4%。
外国投资的质量和效率稳步提高。全年外商直接投资1298亿美元,增长4.2%。对外投资主要流向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以及采矿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156亿美元,增长8.9%,占比提高到13%。全年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1690亿美元,不仅促进了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创造了84万个就业岗位,而且还带动了中国设备和材料出口170亿美元,实现了增长。 10.4%。
商务部外交司司长唐文宏说,2018年,商务部门将促进投资环境,投资布局和投资结构的优化。2019年,市场准入将继续放宽,准入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得到全面实施,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将继续得到加强,世界一流的外国投资者将创造投资环境。
连续5年的消费贡献线索
在“春节黄金周”期间,全国零售和餐饮企业的销售额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比去年的“黄金周”增长了8.5%。除了关注节日消费外,消费在中国经济的广阔市场中也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消费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2018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8.1万亿元,增长9%。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76.2%,比上年提高18.6个百分点,已连续5年成为经济增长的第一动力。其中,居民服务消费支出占总消费支出的比重达到49.5%,网上零售额突破9万亿元,增长23.9%。
消费结构趋于优化。2018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下降也引起了市场关注。对此,商务部副部长钱克明表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主要是实物消费。去年,居民的服务消费占总消费支出的近一半,但这并未反映在9%的增长率上。预计消费的主要增长点是服务消费,物质消费的增长率将缓慢下降。这是基本的经济规律,是优化消费结构的基本趋势。
商务部市场运营司副司长王斌指出,流通和消费发展总体形势良好。2018年流通行业实现年增加值11.7万亿元,约占GDP的13%;市场参与者比上年增长了10%;就业增长8.5%;为了稳定增长和结构调整,税收贡献增加了约10%惠民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中国的消费结构升级仍在上升,消费规模在稳步扩大,消费模式在不断创新,消费贡献进一步增强。”王斌表示,2019年的消费总体面临着非常有利的政策环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将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
[特别关注]数字经济对增值税征税和跨境服务贸易管理的挑战和应对
当前,全球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体现在非物质商品商业模式的创新以及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交易。这使得大规模和长途跨境在线交易成为可能。国别税务部门还面临着新的增值税征收和管理问题。
I.数字经济给增值税征收和跨境服务贸易管理带来的挑战
当前,常见的数字域交易涉及四个基本因素:首先,它们可以分为有形商品(例如传统的实物商品)和服务(如果不附加在实物载体上并通过网络传输)到交易对象)。法律文件,设计方案等);其次,根据交易渠道,可以分为在线交易(如电子商务)和离线交易(如传统实体店);第三,根据交易领域,可以分为国内交易和跨境交易。第四,根据交易主题,它可以分为企业对企业(B2B)模型,企业对消费者(B2C)模型和个人对消费者(C2C)模型。以上四个要素进行了排列组合,可以有多种交易方式。其中,B2C在线交易跨境服务贸易。由于没有实物物流形式,海关很难实施有效的边境管制。这是增值税收集和管理中最困难和最复杂的类型贸易模式带来的挑战是数字经济环境下增值税征收和管理的主要问题。
图1显示了两种情况,即买方服务在其母国进行B2B交易后进行出口交易:在消费国然后在消费国进行B2B交易(B2到B3)。B2C交易(B3至C1);或消费国中的B2C交易(B2到C2)。在以上两种类型的跨境交易中,B2与海外买家进行交易,包括海外买家B3或C2。与上述交易相对应的进项税(即B2从B1购买时产生的进项税)不再属于增值税征收链的一部分,因为所有相应的进项税都发生在B2所在的国家/地区。根据增值税消费地的原则,B2所在的国家不再对交易具有税收管辖权,交易发生地的税收管辖权所征收的增值税应在原则上应退还给供应商B2。通常,交易发生地的税收管辖区对此类交易采用“零税率”政策,即对交易“免征增值税” 1,并允许供应商申请退还相应的投入税。由于增值税税收征管链中税收管辖权的分散,征税链需要从消费者(图1中的消费国)的税收管辖权(即图1中的消费国)的税收管辖权重新启动。对交易具有税收管辖权的消费地点。计算。
增值税的基本原则要求增值税及其征税机制必须在消费者的税收管辖范围内实施消费地原则,并通过链接实现仅对最终消费者征税的目标-按链接收集。由于供应商不在消费者的税收管辖范围内,因此如何有效地进行分步征收以及在确定最佳的交易征收方式时税收管辖权需要考虑的因素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消费地点原则的实施,即在实践中,当基于征税原则确定最终消费地点时,会引起一系列其他问题。在许多情况下,很难直接监控消费行为的征税。因此,在确定最终消费地点时,只能使用某些销售行为的特征来预测最终消费地点。目前,跨境销售中消费场所原则的实施主要取决于边境管制和财政边界3。对于服务业,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很难像货物一样受到边境管制的约束,因此在跨境服务贸易中实施消费地原则更加困难。
根据中国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如果外国单位在中国境内有应税行为,并且在中国没有运营机构,则买方是增值税的预扣代理。换句话说,海外单位是通过向国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得收入的,按照消费地征收增值税的原则,中国税务机关有权收取与该收入相对应的增值税。根据正常的增值税报告程序,此税应由海外服务提供商支付,但由于海外服务提供商在中国没有运营机构,因此中国税务机关没有有关海外服务提供商的信息,因此根据税法,家政服务接收者代表国外的服务提供商支付此税,并且可以使用纳税凭证支付税款,作为对接收者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
如果家政服务接受者是一家企业,即在B2B模式下,在增值税预扣和支付系统下,增值税的收集和管理相对容易。目前,在B2C或C2C模式下,服务贸易中存在更多困难领域。由于服务的接受者是个人消费者,因此执行预提和付款程序存在制度上的障碍。另外,作为最终消费者的个人也受到了处理。在增值税抵扣链的最后阶段,无需将预扣税作为其进项税额扣除,因此没有任何动机来扣缴预扣税。这种情况使作为服务接受者的家庭个人选择购买某种服务。如果他们是从某个国家/地区购买商品,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他们是从国外购买的,则无需为这部分税款负责。服务提供商的不公平税收待遇。例如,家用手机用户可以通过Apple APP下载软件。由于Apple APP的注册地位于海外,因此用户支付的软件价格不承担中国的增值税;国内手机用户通过华为APP下载软件,因为华为的注册地在国内。,华为将为此收入支付增值税,并将其转嫁给买方。对于相同的软件下载行为,选择国内或国外服务提供商,增值税的税收待遇存在差异,不公平,不统一,影响了增值税的中性调整。
当前,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如火如荼。消费者购买服务时,世界各国可以选择全球范围内符合其要求的服务产品。选择更大,服务的“全球购买”是大势所趋。。在这种情况下,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并对增值税征收和跨境服务贸易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这不仅有利于增加政府的增值税收入,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公平的税收制度为国内外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
第二,跨境服务贸易的增值税征收与管理及其实施计划
(1)收集方式的选择
对于增值税征税和跨境服务贸易的管理,税务机关可以选择两种方式:(1)向海外服务提供商直接征税,以及(2)向国内服务购买者的“反向征税”。。本文认为,在B2B模式下,由家政服务购买者采用预扣付款并向购买者“反向征税”更为有效;在B2C模式下,供应商只能向海外服务提供商申请独立声明只有直接征收才能达到征税的目的。
1.对服务购买者的“反向征税”增值税
根据此计划,当家庭服务购买者向非本地供应商支付服务付款时,应根据销售确定销项税,并用“替代”服务提供者进行增值税申报,这适用于购买类似的家庭服务在同一税率下,家政服务购买者有权在允许的范围内扣除预扣税款。
这种机制的优点如下:首先,税务机关对服务购买者具有直接的税收管辖权,这可以确保其税收合规性。其次,税收合规负担主要从提供者转移到买方,并且买方从提供者那里获得了足够的信息,这也使税收合规负担最小化。第三,由于提供者不需要履行买方税收管辖区的税收义务,因此可以有效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反向收集”机制通常在B2B模式下运作良好,但是对于B2C模式,该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不合适。在跨境服务贸易中,国内消费者(C)需要核算从非居民服务提供商(B)购买的服务所涉及的增值税,并将其支付给税务机关。这就要求国内消费者将这部分增值税包括在自己的报税表中,并进行独立的增值税申报。这个在
在B2C服务贸易下很难达到税收合规性,因为在缺乏有效的征收和惩罚措施的情况下,最终消费者很难产生激励措施来宣布并支付这部分增值税。此外,从大量零散的最终用户那里收取少量增值税也可能导致税务机关的收取和管理成本高于所获得的税收。
2。海外服务提供商自行申报增值税
境外服务提供者独立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可以有效解决B2C模式下的增值税征管问题,但将大大增加境外服务提供者的合规成本。除了满足增值税登记和定期报告等基本要求外,海外服务提供商通常还需要了解买方所在国家/地区的基本税制。传统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申报和合规程序更加复杂。如果将它们应用于非居民供应商,则这些供应商可能不符合税收要求或拒绝向税收管辖区中的买方提供服务。更重要的是,税收合规的复杂性可能会在非居民供应商和居民供应商之间造成不平衡的竞争环境,这将导致市场扭曲,并最终导致其引起的税收合规问题蔓延到中国。
在B2C模式下,为非居民供应商采用简化的税务注册系统可以提高其税务合规性。首先,该系统遵循增值税征收和管理的核心要素,即非居民供应商向买方收取税款,然后供应商向买方所在国的税务机关申报并付款。其次,增值税系统本身并未严格区分B2C或B2B交易模型。这种方法提供了一种可应用于所有跨境服务贸易的方法,而无需国家为B2C和B2B供应模型创建单独的系统。此外,这种收集和管理方法还解决了非居民供应商在遵守国家税收制度时难以区分购买者是企业(B)还是最终消费者(C)的困难。
尽管简化税收登记和税收申报系统可以简化非居民供应商通过简化程序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的过程,但它们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如果服务接受者既是个人又是一般纳税人(例如大型个体工商户),则可能难以获得传统形式的要求,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这个问题可以在当前网络信息系统的条件下解决。例如,您可以考虑税务机关批准的跨境电子交易数据,以实现对家庭服务购买者的进项税抵扣。
(ii)代表国家的惯例
日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日本将对海外非居民供应商向日本客户提供的服务征收增值税(在日本称为“消费税”)。消费原则。对于B2B,家庭服务接收者进行申报并付款;对于B2C,非居民供应商在日本进行税务登记和付款。俄罗斯于2017年1月1日发布的《俄罗斯新税收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为俄罗斯居民提供服务的外国公司必须向俄罗斯税务机关提交相关销售信息,并按18%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为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澳大利亚修订了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对非本地供应商向澳大利亚本地消费者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征收服务税(增值税),包括在线观看和下载电影,音乐,应用,游戏和电子书,赌博服务以及传统服务,例如建筑设计和法律咨询。如果非居民供应商的销售额连续12个月达到澳大利亚商品和服务税阈值AUD 75,000,则他们需要在澳大利亚注册并按照规定缴纳商品和服务税。澳大利亚税务局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或者通过第三方数据和广泛的互联网分析,来确定受新法规影响的海外企业和非居民公司。如果发现这些非居民企业没有履行新规定所规定的纳税义务,可以向企业发布评估通知,要求企业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款,并处75元罚款。税额的百分比。此外,澳大利亚税务部门鼓励监管,如果发现公司违反了规定,可以向税务部门报告。为了确保新法规的顺利实施,澳大利亚税务局与5,000多家海外供应商进行了沟通,并要求这些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的海外供应商及时进行注册,并使用银行数据,财务数据和政府信息。在东道国交流。促进新法规的实施。
最近,经合组织对服务贸易进口征收增值税的机制进行了专门研究。得出的主要结论与上述两个结论相同:首先,无论是B2B还是B2C,非居民供应商在其本国申请税务登记,并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第二种是在B2B情况下采用“反向收取”模式,要求家庭服务接收者预扣并支付增值税;对于B2C,非居民供应商必须在其母国进行税务注册并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3)对跨境服务贸易征收增值税的计划
结合代表性国家已经实施或国际组织建议的做法,本文认为,在现有条件下,中国对跨境服务贸易征收增值税。收集和管理的更好方法是将当前情况保持在B2B情况下。代扣代缴,“反托收”模式;对于B2C,您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地区的惯例,并要求非居民供应商在中国完成简单的税务注册,非居民供应商将自行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在中国跨境服务贸易领域中简化非居民供应商的注册以及注册后有效的增值税征收和管理,还需要考虑以下问题:首先,个人消费者遍布全国。居民供应商在哪里办理税务登记?第二个是如何根据中央和地方共享比率向非国库供应商支付给国库的增值税,以及是否同时缴纳额外税款。第三,根据国际惯例,非居民供应商在中国负责增值。登记后,纳税人将具有进项税抵扣权,即,非居民供应商在中国境内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中所含的进项税,应享有与居民供应商相同的扣除权。退税权,中国尚未建立普遍的减税退税制度,还需要充分评估其对非居民供应商扣除权的影响。鉴于上述困难和问题,本文提出通过以下方法对非居民供应商提供的跨境服务贸易增值税的有效征收和管理:
1.建立组织。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支机构,负责非居民供应商跨境服务贸易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非居民供应商支付的增值税的100%为中央收入,不支付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等额外税款。为了降低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带来的收入风险,建议在中国提供服务的非居民供应商无权抵扣进项税,即注册的非居民供应商仅需缴纳增值税销项税。扣除任何进项税的权利。
2.在线注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设有针对海外非居民供应商的增值税登记链接的专栏。非居民供应商要求的注册信息应尽可能简化,例如公司名称,公司所在的国家和主要业务范围。
3.简单的声明。就报告格式而言,作者认为应尽可能简化报告格式,以满足税务部门交易信息的基本需求。非居民供应商的简化增值税申报表中所需的信息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供应商的注册标识号,货币和相关汇率,以及对应于每个税率的应付增值税金额。使用简化的增值税申报表可以帮助降低合规成本和相关风险。就报告频率而言,对于非居民供应商和税务机关而言,季度报告可能会将合规成本和增值税负担的行政负担置于适当的水平。实际上,随着时间的流逝,税务机关可能会面临越来越多的此类增值税申请,因为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预期增长,B2C模式下的跨境服务贸易量有望保持快速增长。根据季度申报的要求,供应商也有足够的时间来处理数据并提高申报质量。如果非居民供应商在一定时期内的销售收入低于某个特定标准,则可以考虑在此期间免除报告义务,或者允许供应商在将来的增值税申报中报告增值税。进一步降低非本地供应商的合规成本。
4.调整和更正。在简化的注册和管理系统下,非居民供应商可支付或多或少的增值税,例如在申报纳税申报单后取消交易,以及由于对税收制度的误解而导致的报告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应允许非居民供应商在后续退货中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更正,并容许在正确报告中出现错误,而无需为欠缴的税款缴纳滞纳金。您可以考虑对增值税申报单进行调整。在此项目中,非居民供应商可以调整上期报告的某些项目。您也可以考虑允许由于调整或改正而支付更多的增值税。结转和抵销未来的税款义务将有助于减少非居民供应商为超额增值税要求退税的需求。
5.开票。在B2C模式下,由非本地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购买者是国内个人。作为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此类购买者通常不需要抵扣输入费用,也不需要特殊的增值税发票,但是考虑到贸易惯例或保护消费者权益,个人购买者通常还需要交易发票作为商业证明。为了进一步改善交易的便利性并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您可以考虑在此领域推广更简化的电子增值税发票,该发票将与交易信息一起推送给各个购买者。限制到最小,例如个人消费者身份信息,交易内容,交易日期,销售额等。
随着跨境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跨境服务的增值税重复征税和无意加征双重征税问题日益突出。改善相关的增值税系统是许多国家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经合组织跨境服务增值税政策的最新研究成果和一些国家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跨境服务增值税政策的建议。
1.中国的跨境增值税政策现状
《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和附件4“对跨境应税活动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有关应税活动的增值税政策的概述。
(1)税收管辖权继续以“地区+居民”的概念
在一定程度上,跨境服务税的管辖权延续了原营业税的逻辑,并采用了“地区+居民”的概念。“在中国销售应税服务”的标准是应税服务的卖方或购买者在中国,并且还明确规定,海外实体或个人向国内实体或完全海外的个人销售应税服务不属于到“在国内应税服务销售。 ”也就是说,“服务买卖双方的位置”被用作确定是否征收增值税的标准。只要应税服务的卖方或购买者之一在中国,就将征收增值税。在此基础上,列举了一些未纳入中国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跨境服务。这种“家庭”既是领土的概念,也是居民的概念。
(2)税收规则比过去更好地反映了“目的地原则”
与营业税期相比,跨境服务的税收处理法规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并取得了突破,可以更好地反映“目的地原则”。一方面,除若干明确规定的应税服务外,还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国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即进口服务)征收增值税,这些应税服务符合当期征税要求。服务的最终消费地点;一方面,对国内单位或个人向海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即出口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3)渗透率与B2B和B2C之间的区别
尽管未明确提出B2B和B2C的概念,但在列出零税率和免税服务税项目的范围时,已考虑了B2B和B2C每个税项的性质,并且有不同的处理原则为不同的税收目的而成立。处理,并使用“单位”或“个人”一词来适用管辖标准。
2.经合组织跨境服务增值税政策的最新研究成果
为了解决增值税领域的国际贸易不协调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0年代开始制定相应的规则。经过近20年的工作,经合组织国际增值税/商品和服务税指南是将增值税原则应用于跨境贸易的第一个国际公认的一致税收框架,并致力于解决各个国家的跨境增值税系统。为了消除增值税在跨境贸易中的严重扭曲并防止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不协调贸易及其引起的税收不确定性问题,即增值税的双重征税和无意的双重不征税。最新版本的《国际增值税/商品和服务税指南》 3于2017年4月发布。它主要包括五个章节:增值税的核心特征,跨境贸易中增值税的中立原则,确定服务和无形资产。跨境资产贸易税收的场所,通过相互合作在实践中提供支持,减少纠纷以及打击逃税支持的措施,以及OECD财务委员会在2016年9月26日关于交叉征收增值税的建议服务和无形资产的边境贸易。
经合组织《国际增值税/商品和服务税指南》提出了两项核心原则,以确保税收中和和目的地税收。第一个原则是确保增值税针对私人消费,这对生产产生中立影响,并为跨国贸易的国内外公司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第二项原则是确保跨境服务业中接受服务者所在的国家有权征收增值税。针对这两个原则,经合组织制定了相应的指南和适用性指南,其中规定了如何确定跨境提供服务或无形资产的税收地点,包括B2B一般规则,B2C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
B2B情况下的三项一般原则。首先,对于跨境B2B服务和无形资产交易,客户公司所在地具有征税权;其次,根据业务协议确定客户的身份。第三,如果是客户公司在多个司法管辖区设有代理机构(例如常设机构),并且使用或接收服务的客户公司组织的所在地具有征税权。在B2C方案中,两个原则如下:如果实质上在提供服务的地点即现场供应立即消费了服务,则根据提供服务的地点确定增值税管辖区。例如,美容院,按摩,住宿,酒店,剧院,展览,体育赛事,表演等;其次,如果消费发生在提供服务时以外的其他时间,或者消费行为是连续的,或者服务是远程提供,并且客户具有惯常居住地。对于消费服务的服务,无需联系提供服务的地点以及服务提供商的位置。选择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是根据B2C缴纳增值税的地方。合适的方法。此时,将消费者的惯常住所用作预测最终消费者的消费场所的标志。这种方法反映了一个事实,即最终用户通常在他们惯常居住的地方消费服务。
特殊规则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于B2B,客户组织的位置原则或在B2C中,消费场所的原则可能会导致不合理的结果,并且代理变量(代理)4用于确定征费。征税国家可能会得出相对合理的结果,应使用标记来确定征税国家。这些服务包括转让,出售,租赁,使用权,占用或开发不动产;改变或维持不动产的物理状态的劳动服务,例如不动产的建造,翻新,油漆,清洁等;知识服务,例如建筑设计,该服务涉及易于识别的特定房地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经合组织国际增值税/商品和服务税准则为跨境服务增值税政策建立了一套原则性,分层和灵活的规则框架,而不仅仅是建立目的地。税收原则的主要规则以及定义服务提供者,接受者和实际消费地点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操作做法,基本上已经建立了严格的跨境服务增值税体系。
第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中跨境服务增值税政策的实践
目前,全球约有165个国家和地区征收增值税/商品和服务税,但将增值税应用于国际贸易时,尤其是在跨境服务领域,不同的国家/地区有不同的业务标准。新西兰,澳大利亚欧洲,欧盟,英国和日本的跨境服务增值税政策是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政策。
(1)新西兰
新西兰于1986年开始实行商品及服务税(GST)改革。它通过最简单,最有效的增值税制度安排(例如宽泛的税基,单一税率,少减税和豁免。它被称为现代增值。税收系统的模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新西兰开始按照5月10日议会通过的税法,对向新西兰提供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的海外供应商征收15%的商品和服务税。这与经合组织关于跨境贸易和国际惯例的国际增值税/商品和服务税指南6一致。
1.使用目的地原则对跨境服务贸易征收增值税。“现场服务”是指实际提供增值税的税收。包括理发,按摩,美容护理,住宿,用餐,看电影,歌剧表演,会议,博物馆,公园,参加体育赛事等。“远程服务”(Remote Services)是将居民的惯常住所用作实际劳务消费的代用变量。包括咨询,会计,法律服务,金融和保险服务,电信和广播服务,在线软件销售和软件维护,在线提供电子内容(例如下载在线电影,电视,音乐),在线数据存储,在线游戏等待。
2.出口服务的零税率。根据《新西兰商品及服务税法》(GST ACT),新西兰对出口服务实施零税率政策,即按税率全额退还出口服务的15%,这有利于整体税收管理为企业退款,并促进退税的衔接它还减少了税收管理联系并降低了税收成本。
3.进口服务征收增值税。新西兰对已完税关税价值超过60新加坡元的进口商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包括消费税,关税和其他税费)。仅使用GST,起点为S $ 60相当于大约S $ 400的邮费。再加上10%的关税,保险费和较高的运输成本,相应商品的价值甚至更低。
(B)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增值税被称为商品及服务税(GST),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主要框架包含在《 19997年新税制(商品和服务税)法》中。在澳大利亚,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商品和服务征收商品和服务税,统一税率为10%。
1.使用目的地原则对跨境服务贸易征收商品和服务税。自2017年7月1日起,商品和服务税的税率范围已扩大到非居民向澳大利亚消费者提供的数字产品和服务。
2.出口服务的零税率。澳大利亚对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出口实行零税率。零利率交易被称为“商品和服务税的零利率供应”,而免税商品和服务的交易被称为“进项税的供应”。《澳大利亚商品和服务税法》规定,服务出口免征销项税,可以扣除进项税,即适用零税率。
3.对进口服务征收商品和服务税。自2016年10月1日起,澳大利亚已对海外供应商向澳大利亚购买者销售的数字产品征收商品和服务税(B2B);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海外供应商向澳大利亚的销售消费者(B2C)数字商品被征收商品和服务税。
(3)欧盟
2000年,欧盟决定修改立法以改变跨境服务,以根据消费地原则确定增值税的征收地。2008年欧盟指令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B2B服务贸易的收款地点将改为消费地点。消费地点的确认标准是服务购买者,企业或者其他固定机构的所在地或者购买者的长期住所。原则上,服务提供者必须在接收者所在地进行注册并申报并缴纳相关税款。实际上,当客户是增值税纳税人时,通常是通过“逆向征收”机制征收的,服务接受方承担应纳税额,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在改革之初,用于B2C服务贸易的土地仍然是供应商的所在地,然后逐步进行改革,直到2015年。所有被征用的土地都被更改为消费地。为了减轻服务提供商的税收负担,欧盟采取了“欧盟一站式服务计划”。当消费者位于多个成员国中时,服务提供商可以选择在其中一个成员国中应用增值税。按照消费者所在国家/地区的税率注册并支付增值税,所支付的增值税将由该国家/地区重新分配给其他相关国家/地区。自2015年1月1日起,欧盟允许服务提供商不要在其消费者所在的每个国家/地区直接注册增值税,而是选择使用更简单的“增值税迷你一站式服务”"-VAT MOSS)。根据增值税MOSS的相关规定,非欧盟服务提供商可以选择任何欧盟成员国作为其增值税标识号所在的国家,并通过一个日历来计算其B2C下提供的数字服务的增值税总额季度回报。
(IV)英国
英国对国内提供商品或服务,从领土内其他成员国购买商品或从成员国以外进口商品征收增值税。标准税率为20%,低税率为5%,零税率。
1.根据消费地原则对跨境服务贸易征收增值税。根据2017年11月1日修订的VAT 741A通知的相关规定,英国对大多数跨境服务都采用了目的地原则,即在消费者所在地征收VAT,但它也存在实际收取服务的增值税集合中有一些例外。当消费者是企业时,消费者所在地是指接受服务企业的企业或其他固定机构的所在地;服务接收企业有两个以上机构的,消费者所在地为实际服务接收机构的所在地。。当消费者是个人时,消费者的位置就是个人的惯常住所。
2.出口服务的零税率。英国对某些出口服务(包括中间服务和外国政府的培训)实行零增值税率。
3.进口服务征收增值税。英国对B2B情况下的进口服务征收增值税。如果进口服务的接受者是一家企业,则提供进口服务的外国公司将在英国注册并缴纳增值税。从2012年12月1日起,未在英国设立代理机构而提供跨境服务的外国纳税人可免征增值税注册,并可实施“反收费”的简单措施。也就是说,在B2B情况下,购买其他国家公司提供的服务的英国公司必须通过“反向征税”在英国缴纳增值税,即购买进口服务的英国公司必须在英国申报并缴纳增值税。英国。对于B2C场景中的进口数字服务,英国将根据欧盟增值税指令的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并实施“一站式服务计划”。
(五)日本
日本消费税(JCT)是类似于增值税的多级间接税。日本几乎所有国内交易都征收该税。消费税税率为8%。公司向日本市场提供的跨境服务应与国内交易一样缴纳消费税。
1.根据消费地原则对跨境服务贸易征收消费税。与针对消费行为的消费税的性质一致,日本跨境服务的供应地标准已从提供商的位置更改为消费者的位置,即采用了目的地原则。
2.出口服务的零税率。日本的消费税法规定,适用消费税零税率的服务出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国际运输。零消费税税率适用于从日本到其他国家或从其他国家到日本的国际运输,即使某些运输在日本境内发生也是如此。另外,日本的消费税不包括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运输。
(2)零消费税税率适用于用于国际运输的船舶和飞机的转让,租赁和修理。
(3)零税率适用于为外国商品提供的运输和仓储服务。
(4)零消费税税率适用于日本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通讯和邮件。
(5)零税率适用于将无形资产转让或租赁给非居民。
(6)零消费税税率适用于向非居民提供的服务。
但是,零税率不适用于向非居民提供的服务:与位于日本的资产相关的运输或仓储服务,位于日本的餐饮和住宿服务以及位于日本的运输服务并在日本直接享有房地产管理及其他服务。向非居民提供的免税金融服务也可以零税率应用,并且可以抵扣进项税。为了应用零消费税率,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3.进口服务的消费税。从2015年10月1日起,日本对进口服务的消费税范围已扩大到电子书,音乐和广告。 10.外国公司的注册制度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 11.根据日本消费税法(日本《消费税法》规定,在日本(2013财年)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1000万日元的外国公司是日本的消费税纳税人(2015财年)。对于B2B电子商务,外国公司应通知其日本客户根据“逆向征收机制”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对于B2C电子商务,外国公司必须在其日本客户从日本进口服务之前向日本国税服务局注册,才能扣除进项税。未经注册,外国公司仍可以申报并缴纳消费税,但其日本客户无法从购买的服务中扣除进项税。
与上述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跨境服务增值税做法相比,总体特征是增值税是向最终消费者征税的,即遵循目的地原则。从全球范围来看,增值税征税范围广泛,简化税率,简单的减免税政策是普遍趋势,这使得该税制在适用性方面很少引起争议。
第四,关于中国跨境服务增值税政策的建议
经合组织《国际增值税/商品和服务税指南》以及发达国家在跨境服务增值税政策领域的实践对改善中国的跨境服务增值税政策和即将颁布的增值税立法非常有用。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通过与国际惯例进行比较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我们将继续完善中国的跨境服务增值税政策。同时,我们将积极参与国际增值税征税规则的制定,积极加强增值税领域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维护中国的税收权利。
(1)通过利用逻辑框架来优化策略系统
建议借鉴OECD的逻辑框架,重新组织有关跨境服务的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和法规,并考虑相关政策的整体设计,起草和实施它们更加严格,并减少了实际实施中的不确定性。性别。首先是重塑跨境服务的定义,明确区分“国内”和“居民”的概念。二是明确B2B,B2C等概念,对B2C和C2C跨境服务实施税收政策,以确保政策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第三,在明确的跨境服务的基础上,仅列举零税率的跨境服务范围。此外,跨境服务必须遵守免税政策,并且不会一一列出。第四是统一跨境服务进口和货物进口的反向征收机制,促进增值税制度的统一。
(二)细分服务类型的准确分类
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该协定采用列举的方法将服务贸易定义为四种情况:跨境供应,海外国外消费,商业存在(Commercia lPresence)和自然人流动(自然人的存在)。根据GATS提出的国际收支服务贸易统计(BOP)方法,海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涉及服务的进出口贸易,但它们不是按价值定义的“跨境服务”税收政策。因此,“零税率或免税”服务范围应限于“跨境服务出口”而不是“服务出口”。为了适应服务贸易运行和统计的特点,建议根据GATS服务贸易模型对服务贸易进行分类,并在分类的基础上明确应用增值税政策。一方面,消除对政策的误解,避免不必要的争论,即“对服务出口进行完全,完全的退税”。另一方面,应提高服务贸易统计数据与退税(免税)统计数据的可比性,准确发挥税收在促进跨境服务贸易发展中的作用。
(C)关注服务出口的合理定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将服务分为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和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目前,唯一没有实施零增值税率的跨境服务是邮政服务,金融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认证咨询服务,以及大多数这些服务是通过“海外消费”模式即使以“跨境供应”模式出口,出口也可以享受免税。因此,现行的跨境服务零税率政策为跨境服务的出口提供了良好的支持13,不宜继续扩大零税率服务的范围。
(4)根据国际惯例改进国际收款规则
经合组织的目的地原则已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可,并逐渐反映在中国的增值税政策制定中。但是,在当前的增值税理论和实践中,主要集中在服务贸易“消费场所”的识别机制上。在某种程度上,模糊了跨境服务和“服务进出口”的概念和范围。“零出口税率”,违反增值税的目的地原则。建议改变人身和地域性的双重原则,避免在现行法规中混用“发生”,“供应”和“消费”等术语,并减少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免造成困难。服务提供者和执法人员难以实现税收合规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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