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期”:纳税人填写的“税收期”是从公历的1月1日到该月的月(季度)的最后一天。
年中开始营业的纳税人填写从当月(季度)的一天到季度的最后一天的“纳税期”,并从下个月起正常报告(25美分硬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每月(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1。将“纳税申报表(a)”第4行中的“利润总额”更改为“实际利润”:2.扣除减去上一年要弥补的亏损后,填写会计系统计算出的利润总额以及免税和免税收入平衡。因此,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由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