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累计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以第三季度为例:
1月至9月的累计利润总额×适用税率-本季度之前的预付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
您好,根据“累计金额”列,
=累计利润*上一季度预付款0.25
如您的示例,第二季度支付的所得税= 5000 * 0.25-500 = 750
根据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本季度所得税报表本季度利润总额为30,000,累计利润也为30,000。累计金额所对应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是指本年度的累计数在报告中,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不等于利润总额,两者之间没有关系。
第二季度的140万利润是累计利润还是当前金额?如果是当期,则为140 * 25%,如果累计利润为140万,则为140 * 25%-20,第三季度无需缴税或退税,第四季度将也应按当期金额征税。本期利润为110万元,按110 * 25%计算。如果是累计金额,则为110 * 25%减去前两个季度已支付的所有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