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固定征收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法以及其他合理的方法。固定收益税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某些标准,程序和措施直接核实纳税人的年度应纳税企业所得税,并由纳税人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方法。固定收益收集方法没有计算问题。批准应税收入税率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某些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验证了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率。纳税人将根据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或成本的实际金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计算。可以看出,只有批准的应税所得率征收方法才会涉及计算问题。
(1)应税收入的计算
应税收入=总收入×应税收入率
或应税收入= [成本费用金额/(1-应税收入率)]×应税收入率
(2)计算应付所得税金额
应付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应税收入税率是根据下表中指定的标准执行的:
应税收入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工业,运输和商业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10-20
食品服务业10-25
娱乐业20-40
其他行业10-30
所得税=应税收入*税率(25%或20%,15%)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上一年的亏损。
例
某企业是居民纳税人,所得税税率为25%。 2014年,公司的业务运营如下:
(1)产品年销售收入68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20万元。
(2)年产品销售成本为3680万元。
(3)每年营业税金及附加129万元,其中消费税8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23万元,新增消费税14.67万元。
(4)年产品销售成本为1300万元(包括广告和宣传费用为1150万元)。
扩展配置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应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20%。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承认小型和盈利性企业为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标准,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为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总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小企业预缴所得税的通知》(郭水汉) [2008]第251号),第2条在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情况下,“雇员”是根据全年的平均雇员数计算的,“总资产”是根据企业在年初和年末的平均资产计算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规定,如果在1月1日之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008年在重新确定新税法的有关规定之前,企业所得税应按25%的税率暂时预缴。以上企业在新税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中享有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所有先前确定的高科技企业不再得到认可,如果它们在2008年没有预付,如果它们不享受新法律和国务院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则所有原来的高新技术企业将暂时占25%税率是预付企业所得税。
参考:搜狗百科全书-企业预付款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每月)预付款和年度结算支付。但是,始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会计利润加上预售收入减去上年余额后的估计利润,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另一种观点是,应将预售收入直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乘以适用的税率,以预缴公司所得税。这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大多数房地产公司在预付季度公司所得税时处于亏损状态。那么,房地产公司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长期的产品开发周期,并且有未完成产品,房屋和预付款的预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应根据估计的毛利率计算。估计的毛利按季度(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顾名思义,毛利应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余额,即期间费用,税金和附加未减去。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的实际利润。如果该季度内有成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产生了实际利润,并且...企业所得税按季度(每月)预付款和年度结算支付。但是,始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会计利润加上预售收入减去上年余额后的估计利润,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另一种观点是,应将预售收入直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乘以适用的税率,以预缴公司所得税。这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大多数房地产公司在预付季度公司所得税时处于亏损状态。那么,房地产公司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长期的产品开发周期,并且有未完成产品,房屋和预付款的预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应根据估计的毛利率计算。估计的毛利按季度(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顾名思义,毛利应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余额,即期间费用,税金和附加未减去。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的实际利润。如果该季度内有成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并且仅根据估算的毛利预付了公司所得税,则公司所得税将被少付。因此,季度预缴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季度利润额。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每月(每季度)每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全部利润,可以填写根据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额。换句话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估计利润只是月(季度)预付所得税计算基础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每月(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将“纳税申报表(A型)”第4行上的“利润总额”更改为“实际利润”,并在会计系统计算的总利润减去要弥补的上一年度亏损后填写余额年和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 635号文的规定,宣告按季度预付款时,可以完全抵减前一年的亏损。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计算以预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预计利润来预付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预售收入减去上年要弥补的亏损计算得出的估计利润余额,是对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