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委托加工税收筹划,消费税与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差异

提问时间:2020-03-16 02:31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3-16 02:31
最佳答案

委托加工业务中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计算和交纳方面有什么不同

而已。委托加工的消费税=组成税价格*税率

组成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增值税=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但税率不同

增值税的加工与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的区别?加工时是不是两种税一起交吗?

委托加工。回收加工产品时,增值税(增值税)和进项税是根据(加工费+委托材料成本)* 17%计算的。

根据受托人对类似商品的加工商品的销售价格(如果不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则不是以组成税价格为基础)计算应付消费税。消费税由受托人代扣代缴。

税收筹划:消费税的兼营行为和增值税的兼营行为的区别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特定链接上的特定消费行为征收的税。

中国目前的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代理加工和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款。

中国消费税的特征

(1)收集的范围是选择性的;

(2)征税链接是单个链接;

(3)平均税率水平较高,税负变化很大;

(4)收集方法很灵活。

增值税是指在中国销售商品或提供加工,维修和替代劳务,提供应税服务并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商品或应税服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金额,以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计算税额,并扣除流转税。

增值税的功能

1.比例税率。

2.通用集合。

3.税收负担由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施超价税制。

5.保持税收中立。

6.实施税收抵免制度。

差异

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针对有形动产,税收计算依据:从价税率,征税链接:Dao Levy,在进口,生产,批发和零售环节中征收,以及价格关系:超值税。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特定消费品,税基:从价税,特定数量,复合税,征税链接:在进口,生产和委托加工过程中征税一次(零售环节为金银),批发香烟为征税在链接上征收消费税,这与价格有关:价格内税。

联系两种

都是对商品征收的,两种税是重叠的。应税消费品,例如烟草,酒精和高档化妆品,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征收从价税时,两种税的销售额基本相同

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和非委托加工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有什么区别?

税收负担

(1)收回委托他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企业继续将其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

例如,A轮胎厂委托B工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橡胶加工成汽车内胎,协议规定加工费为71万元;加工后的内胎返回A工厂后,A工厂继续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费和分摊费共计95万元,批量销售汽车轮胎400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率为10%。在计算消费税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一种超值税,它与处理方法无关,在本文中将不涉及。

1.工厂A向工厂B支付加工费的同时,还向受托人支付其收取并代其支付的消费税;消费税构成应税价格=(100 + 71)/(1-10%)= 190(万元)

应付消费税= 190 * 10%= 19(万元)

2.工厂A销售汽车轮胎后应缴纳的消费税为:400 * 10%-19 = 21(万元)

3.工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率为33%)为:(400-100-71-19-95-21)*(1-33%)= 62.98(万元)。

(2)回收用于加工的消费品后,将它们直接出售给外界。

如果从委托加工中回收的应税消费品被运回,则委托方将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出售给外部。如上例所示,如果工厂A委托工厂B将橡胶加工成汽车轮胎,则橡胶成本保持不变,加工成本为150万元。经过加工运输到A厂后,A厂对外销售价格仍为400万元。

1.工厂A向工厂B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它还代其支付了所征收的消费税:(100 + 150)/(1-10%)* 10%= 27.78(万)元)

2.由于委托应税消费品进行直接对外销售,因此工厂A出售时,不必再次支付消费税,其税后利润的计算方式如下:(400-100 -150-27.78)*(1-33%)= 81.89(万元)

(3)两种情况的比较。

在相同的加工材料成本和相同的最终售价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更有利于企业,税后利润增加了189,900元。即使在后者的情况下,工厂A向工厂B支付的加工费也等于前者166(71 + 95)万元的总和,后者的税后利润为:(100 + 166)/(1- 10%)* 10%=29.56(万元)

(400-100-166-29.56)*(1-33%)= 69.97(万元)

也比前者的税后利润高出近7万元人民币(69.97-62.98)。通常,在后一种情况下支付的处理费要比在前一种情况下支付的处理费(已付给受托人的处理费与受托人所产生的处理费之和)少。对于受托人而言,无论如何,消费税的征收和支付与利润无关,只有收取的手续费与其利润有关。

2.自行处理的税负

如果生产商购买原材料并将其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以供对外销售,那么税收负担是否比委托的加工方法轻或更重?仍以上述示例为例,工厂A将自己购买的价值100万元的橡胶加工成汽车轮胎。总加工成本和分配成本为170万元,销售价格为400万元。相关计算如下:应纳消费税= 400 * 10%= 40(万元)

税后利润=(400-100-170-40)*(1-33%)= 90 * 67%= 60.3(万元)

由此可见,在相同条件下,自处理方法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大。并且完整的委托加工方法(恢复后,不再加工然后直接出售)比委托加工然后加工后出售本身的税收负担更低。

3.委托加工和自我加工的税收负担分析

按佣金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委托进行处理时,受托人(个体工商户除外)代表税基收取税款。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托运人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必须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以获利。无论委托加工费大于还是小于自加工成本,只要回收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税价格低于回收后的直接销售价格,委托加工的税负应税消费品将低于自加工税负担。对委托方而言,其产品的对外销售价格高于为委托加工而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税价格,实际上并未被征税。

消费税作为价格税,消费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用作扣除项;因此,消费税额将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作为增值税,增值税不会因增值税负担的差异而导致税后公司利润的差异。

由于应税消费品的处理方法不同,纳税人的税负也不同。因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特别是,关联方关系用于减少委托处理以节省税款的成本。即使不是关联方关系,纳税人也可以在估计委托加工成本的上限和下限的基础上预先估算公司的税负,并确定委托加工费的上限以最小化税收负担和利润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