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员工福利费用部分可以扣除企业所产生的工资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部分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外,企业工资中的工资,职工教育经费等不得超过扣除额,并扣除2.5。在随后的纳税年度中占总工资的百分比扣除和税务部门还有其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所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可以扣除部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上述总工资是“应付工资”,包括以下六个部分,其中包括:(1)每小时工资; (2)计件工资(3)奖金; (4)津贴和补助(5)加班和加班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