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内容
的工资,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以及其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企业只是代扣代缴的义务人。
为了抓好购房者个人所得税基数减免,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如下:
首先,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关于促进城市住房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二[1998] 30号,以下简称“ 30号文”),购买者必须为财产所有人商品房的产权证,即由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书的合法所有人,必须与购房合同和发票相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申请购买者的个人所得税基数扣除的有关程序。
其次,该市的购房者个人所得税基础扣除政策于2003年5月31日到期,根据第二条第2条,购房者在2003年5月31日之后购买的金额将不包括在个人所得税。
3.对于通过“按月(按季节)预付和年末清算”购买“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全年运营。计算2003年个人所得税可抵扣税基,并计算扣除额;如果保单月份大于年度营业月份,则实际的可抵扣税基为2003年个人所得税收入。
第四,购买者应妥善保管个人所得税支付表和“上海个人所得税预扣税证明”,购买者将丢失上述凭证,但可以正确提供原始的失税证明类型和已缴税款在获得付款金额和纳税期限等信息和资料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实付款的正确性,并可以向购买者提供上述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公证人密封。据此,处理购买者的个人所得税基础的扣除和结算程序。如果购买者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或所提供的信息不正确并且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验证,则不会颁发任何相关证书。
五,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如果符合第30号通知要求的购买者未分别签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上海个人所得税预扣证书”,则需要预扣并支付该部门于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发布“上海购房者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情况表”)。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查扣缴单位。核销后可以盖章确认相关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纳税凭证;没有按照规定填写“销售单”,买家就被打开了。个人所得税不予盖章确认。
自2004年10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再接受“情况表”的盖章。
六。加强对购买者个人所得税基础扣除和结算的审计。对购买者提供的有关购买信息有疑问或个人所得税额有异常的,应当将有关信息移交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存在欺诈行为的购买者应当将有关信息转交给主管税务机关。从购买者的个人所得税中扣除。除了资格政策之外,还应追回已扣除的已支付的结算资金。
7.所有相关的财税部门应按照规定执行购房者个人所得税基数扣除政策,规范操作程序,防止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如果难以确定实施程序,则应及时报告市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