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9] 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对于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应按减少量应为25%应纳税所得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0%,税率20%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的单位所得税计算= 100 * 5%+ 80 * 10%= 130,000元
公司所得税按比例税率征收,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且收入与机构和场所相符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低税率为20%,但实际税率为10%,高科技行业为15%
但是,从合格的环境保护,能源和节水项目获得的收入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环境保护。从获得项目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从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四年减半。至六年级
所得税=应税收入*税率(25%或20%,15%)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上一年的亏损。
例
某企业是居民纳税人,所得税税率为25%。 2014年,公司的业务运营如下:
(1)产品年销售收入68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20万元。
(2)年产品销售成本为3680万元。
(3)每年营业税金及附加129万元,其中消费税8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23万元,新增消费税14.67万元。
(4)年产品销售成本为1300万元(包括广告和宣传费用为1150万元)。
扩展配置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应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20%。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承认小型和盈利性企业为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标准,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为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总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小企业预缴所得税的通知》(郭水汉) [2008]第251号),第2条在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情况下,“雇员”是根据全年的平均雇员数计算的,“总资产”是根据企业在年初和年末的平均资产计算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规定,如果在1月1日之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008年在重新确定新税法的有关规定之前,企业所得税应按25%的税率暂时预缴。以上企业在新税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中享有其他优惠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所有先前确定的高科技企业不再得到认可,如果它们在2008年没有预付,如果它们不享受新法律和国务院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则所有原来的高新技术企业将暂时占25%税率是预付企业所得税。
参考:搜狗百科全书-企业预付款
根据财税[2008] 151号和税法的规定,绝对有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收到的增值税退还计入“补贴收入”,并且该政策下的这部分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但是,如果在地方投资促进过程中获得了相关的政府优惠税收政策或证明文件,则企业所得税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免除或退还,这是理所当然的!
财税[2008]第151号
“关于与公司所得税政策问题有关的财务资金,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的通知”
各个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当前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财政资金,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的税收政策如下:
1.财政资金
(1)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的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的企业总收入中,但国家使用这些资金后需要返还本金的除外。 。
(2)由企业取得并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用于特殊目的的财政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收入。
(3)纳入预算管理并获得财务部门或上级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作为非应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2.关于政府资金和行政费用
(1)企业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规定缴纳的政府资金,以及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收费地区,中央直辖市及其财政和物价部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未达到上述批准管理权限的企业所支付的资金和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包括在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中。
(3)允许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收取的政府费用和行政费用为非应税收入,当应税收入在付款年计算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未上交政府的部分,不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3.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产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销售额。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