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法规定,股息收入,债券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应缴纳所得税。收到这些收入的企业缴纳公司所得税,而获得这些收入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向债券支付上述收入时,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需要预扣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这意味着个人可以获得这些收入。在回答问题1时,第二条是企业所得税,第三条是个人所得税。两者无关。针对问题2,中国税法规定个人股息收入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这些股息收入来自上市公司,则应减半征收10%的税,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必须付款。对。如果您想清楚地理解这些问题,可以了解中国的税收法律法规。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它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个人捐款,公司捐款和年金投资收益。从广义上讲,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既包括信托型企业年金,也包括具有商业保险机构所投保的具有养老保险功能的合同商业保险。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面临着更大的社会保障压力。国务院《关于印发和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和个人储蓄养老金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补充end赋是对基本end赋体系的有用补充。这是自愿为员工制定的长期福利计划。为了鼓励企业的这种财务行为,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需要一定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企业产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是否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以及减免的程度和程度如何。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扣除税前;员工获得的长期福利计划是否构成个人收入,是否构成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一,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I)公司所得税政策分析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规定:“截至1月1,2008年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在该企业工作或受雇的所有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超过雇员工资总额的5%。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将不会被扣除。 ”
在实施这些政策时,公司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财税[2009] 27号文件未对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作出明确限制。在实践中,企业是否可以选择信托型企业年金和合同型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两种形式之一,并扣除税前费用,各地的政策口径存在差异。
2.企业应为所有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如果只为某些雇员支付工资,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正常情况下,税务机关也不会接受公司为某些人员付费并按照付费人员比例计算税前扣除的做法(个别税务机关有特殊规定要遵守。
3.税政策未指定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有两种可能的方法:第一种是根据企业的年薪总额乘以5%来计算税前扣除限额;企业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金额超过税收调整限额;第二个是在这种方法中,税前扣除限额是通过将每个雇员的年薪总额乘以5%来计算的,并且企业要为雇员实际为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支出金额进行税收调整。显然,后一种方法与企业实施的员工差异支付标准不同。
4.企业年金的还款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必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的标准。年度付款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关税收政策并未对此问题进行澄清。
5.财税[2009] 27号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部分,个人雇员应负担的部分除外。中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的费用由企业和个人职工共同承担。企业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可以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可以看出,雇员的个人缴费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只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了相应调整。
1.尽管国税函[2009] 694号重申了企业年金支付环节中的税收政策,但它阐明了一种新的税收计算方法。该条规定,在计算个人每月工资和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中所占的公司缴款部分(以下简称公司缴款)与个人的月薪和薪金分开,被视为月薪。工资的计算不扣除任何费用。
例如:假设公司的员工年金帐户的每月个人付款为200元,而企业付款为500元。计算员工的个人工资时,不能扣除200元的个人税前税额。支付工资;企业缴纳个人帐户中的500元未计入当月工资和月薪,直接将500元作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相对应的月收入中的适用税率税率表计算预扣税段。
2.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实:可以采用的企业年金计算方法应是满足“企业年金试验措施”中相关条件的部分。并非所有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都可以使用国家税。函[2009] 694号文规定的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最大区别。获得本文件规定以外的补充养老保险收入的个人,应当全部纳入月薪和工资收入,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税函[2009] 694号发布之前(2009年12月10日之前),如果企业已按照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将不再退还该税款;企业未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下列方式计算代扣代缴税款:年非扣除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月平均额计算。每位员工的年薪适用税率是企业在当期应缴纳的适用税率,每年应纳税额合计。
4.中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设立的企业年金计划及其投资,经营活动筹集的资金组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国税函[2009] 694号未明确企业年金投资业务进入个人账户的收入是否为应纳税所得额。作者认为,中国目前对个人从证券投资基金获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有关规定,在个人账户中分配的投资运营收入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II。企业年金税收筹划
1.企业年金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在某种意义上还没有成为税收优惠,因为中国对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采取了真实扣除的原则。但是,对于国有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主管当局批准的工资总额。。如果此类企业的实际工资达到或超过批准的标准,则为雇员支付企业年金可能仍是税收筹划的安排。
2.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企业年金是按月支付的,并且不与当前薪金和工资相结合,因此税制实际上为员工提供了重新采用较低税率和设计的机会。为企业。员工薪酬制度带来了新的计划要点。同时,企业应注意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国税函[2009] 694号规定,企业按年,半年度或年度支付企业年金的,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恢复为所属月份。它被视为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工资收入”项适用税率来计算和预扣个人所得税。个人计算的工资和薪金应在个人实际获得工资时计算并缴纳。不允许任何人缴纳最初可能属于不同月份的一次性工资和薪金。可以看出,与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支付公司费用相比,每月支付公司费用的税负相对较小,并且对员工更有利。
3.国税函[2009] 694号文也规定,由于年金设定条件而已记入个人帐户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归于个人,应退还预扣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可退还税费=企业缴纳的税费××(1-实际收到的累计付款额/企业缴纳的税费累计额)
应当注意,上述退税公式中的“纳税企业的累计金额”为企业扣除职工所得税后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的累计金额。这种退税计算方法通常对员工有利。例如,企业为员工年金支付20万元(税后),并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中扣除了20,000元。现在,由于各种原因,该员工退出了年金计划,并获得了企业一次性年金12万元。然后:
从理论上讲,员工是预先收到企业付款的,其薪酬基本上应属于员工的一般薪酬,并应与前几个月的工资和薪金收入相结合以应用相应的累进税率。当累计税率很高时,员工可能会参与退税。但是,此公式只是一种简化,员工预先收到的企业付款仍按原始方法征税,因此不会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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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一方面是创造价值,另一方面是风险应对。从投资开始到提取红利,基金管理公司到处都是深渊,例如走在冰上。尽管如此,足球场上的“黑三分钟”之类的悲剧仍然时有发生。是什么原因?
I.税收风险是潜在的杀手
私募股权投资面临风险。投资的退出阶段,即最后三分钟,是一个集中爆发各种风险的时期。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分数最初是领先的,情况很好。突然,对手杀死了一名出色的士兵,势不可挡,连续进球,超车并立即逆转了胜利。
在风险一方的阵营中,最有可能扭转局势的士兵是税收风险。为了避免黑三分钟的悲剧,有必要在开始前立即注意税收风险的反对者,制定针对性措施,组队,采取以人为本的战术,并监督整个过程。换句话说,从结构设计的开始,税务团队的建设,日常税收筹划到退出阶段的税收运作,私募基金的每一步都得到妥善处理,最终可以取胜。
二,部队组成
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筹划应从基金设立阶段开始并贯穿整个过程。在比赛开始之前,有多种选择,包括选择组织形式,选择报名地点和确定结构。这些决定对税收风险和税收负担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其中,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最大。一般而言,有三种类型的组织可供选择,其税收负担差异很大。请参阅下表:
公司
公司资金的最大问题是,如果投资者是个人,则对股权转让所得征收双重征税,也就是说,在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时基金所实现的收益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以及当收入分配给个人股东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作
对于合伙企业基金,财税[2008] 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收入和其他收入应符合“税前除税”原则,对合伙企业不征收所得税。也就是说,私募股权基金从项目公司获得股息或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并且不缴纳合伙企业级的所得税,而是通过合伙企业转移收入,并缴纳合伙人级的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 159号文件,个人合伙人必须按照“生产经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5%-35%)。法定合伙人的利润返还应计入该年度法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如果GP是合法合伙人,则通常需要缴纳营业税才能获得管理费收入。
合约
目前,中国关于契约型基金的税收法规尚无内容,也没有明确规定基金一级的税收义务以及基金对个人投资者的预扣和支付义务。实际上,税收征收和管理存在盲区,这也意味着巨大的税收风险。
三种人对人战术
税收风险是一个棘手的对手,他们四处奔波。它无处不在,无处不在,善于发现差距,等待机会投掷冷箭。对于这样的对手,私募股权管理团队必须部署警卫来守护它。
建立私募股权基金后,专门的职能团队将负责征税。该团队应包括一个专门从事税务事务的合作伙伴团队,税务经理和专业顾问。顾问团队必须具有相关行业的税收风险管理经验,具有强大的税收风险管理和税收筹划工具,最重要的是,必须将客户视为VIP全方位服务。
在游戏开始时,税务小组必须密切关注对手,因为对手的一举一动都可能掩盖谋杀案。常见的税收风险是:
1.投资项目的计税依据
基金A以溢价方式向X公司投资了5,000万元人民币,以增加资本,并同意将X公司的实收资本增加2000万元人民币,余额3000万元人民币计入资本公积。X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时,仅按照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模板注册的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未反映出3,000万元的投资溢价。三年后,基金A从X公司撤回。为了从股权转让中获得收益,必须扣除投资成本以计算投资收益。但是,由于工商局注册的公司章程仅显示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未确认投资溢价人民币3,000万元,仅允许降低投资成本人民币2,000万元,致使应税收入虚假增加了3000万元。需缴纳额外的所得税。
投资项目税基中的税收风险损害了人们的无形资产,因此现在注意到这一点为时已晚。只有专业的税务维护者才能及时识别和阻止他们。
2.投注处理
当发生宏观经济疲软时,通常会触发博彩补偿条款。赌博条款的税收风险不容忽视。
首先,需要正确处理退出阶段的营业税。关于私募股权基金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国税法明确规定“股权转让”不需缴纳营业税。至于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由于上市公司股票是有价证券,因此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当私募股权基金购买股权时,被投资方尚未上市,上市后股权转让相对模糊。实际上,一些税务机关认为他们是“销售金融商品”,应缴纳营业税,而一些税务机关认为不应缴纳营业税。对于需要营业税的地方,不同的税务机关如何扣除购买价格来计算营业税的税基是不一样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纳税维护者必须充分了解这些政策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操作做法,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负担。
其次,根据合伙企业的现行税法规定,应当将合伙企业当年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收入和当年企业保留的收入(利润)纳入合伙人的收入。税。实际上,一些税务机关在这方面有不同的口径。税务辩护人应了解这些政策和当地惯例,充分考虑风险,并合理设计股息策略。
规则变更带来的六个新挑战
2016年5月1日,税制改革将完全完成,建筑,房地产,生活服务和金融行业将实施增值税。这次的影响不仅限于这些行业。由于税收减免机制,国民经济中的所有行业都将受到影响。所有被投资企业和拟投资企业也将受到影响。税务团队需要重新评估被投资公司的税务风险,因为以前的假设可能不再适用。此外,由于金融业也正在实施中,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的税负将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收入水平。基金经理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并及时与投资者沟通。
私募股权投资的整个过程都存在税收风险。一些风险来自可控制的因素,例如对税收政策的不正确理解,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对税收相关问题的理解和响应不正确以及税法的错误应用。针对这部分风险,纳税人应主动消除这种风险。另一部分风险来自无法控制的因素,例如税收政策的变化,税收政策的含糊不清以及税务部门执法不力;这部分风险需要及时得到充分理解,做出预测并响应计划,并努力尽快解决。税收风险始终存在,但是完全有可能避免“黑三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