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个人劳务不需要被保留,例如在国外住宿和安装。50,000美元之间在理论上没有区别,但是银行必须支付超过50,000张税单(也就是说,让银行充当税务主管)。少于50,000不那么严格。关联公司之间没有区别。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31号),可以向境外单位提供合格的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此外,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可以从公司所得税中扣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的应税劳务零增值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31号):
4.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以下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适用的零税率除外:
(1)国外工程和矿产资源的工程勘察和勘探服务。
(2)会议和展览服务地点在国外的会议和展览服务。
(3)在国外设有仓储地点的仓储服务。
(4)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供标的物在海外使用。
(5)符合本通知第1条第(1)款要求但不符合第1条第(2)款要求的国际运输服务。
(6)向海外实体提供的以下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和版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后勤支持服务(除仓储服务外),认证服务,认证服务,咨询服务。但是,它不包括:针对本地区内合同主题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针对国内商品或房地产的认证服务,验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减免技术转让收入的所得税是技术转让的优惠条件,有关规定逐步完善。基本规定是《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技术转让的合格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合格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是指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万元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为便于实施,《关于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对要满足的条件作了进一步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4)款,享受优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技术转让应满足以下条件:
优惠技术转让的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内;
(3)国内技术转让已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部门的认可;
(4)技术转让已获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5)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