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租金收入应计为4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19条第2款规定:租金收入,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98号),关于确认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文件第3条:在新税法实施之前,已将利息收入纳入当前收入以其他方式新税法实施后的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确认的收入金额与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其收入金额应为确认收入金额后的差额通过前一年的其他方法,确认为当期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条例》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和包装或者,从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获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在承租人根据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金确认之日确认。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且租金一次性支付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出租人甚至可以将上述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计入相关的年收入中。
如果出租人是在中国设有机构并采用声明性方式支付企业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则也应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