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单位出售黄金,如果它们不属于珠宝,则不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黄金和白银珠宝消费税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5] 95号):{{ }}“经国务院批准,黄金对白银珠宝的消费税已从生产和销售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在零售链上征收消费税的黄金和白银珠宝的范围
白银珠宝的范围限于:黄金,白银和黄金底座,银基合金珠宝,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镶嵌珠宝(以下称为金银珠宝)。
不适用上述范围的消费税珠宝(以下简称非金银珠宝)在生产和销售中仍需缴纳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关于印发〈金银珠宝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关于调整黄金和白银珠宝消费税征税问题的通知》,这些规定是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财税[94] 95号)。
原始生产企业不纳税,生产企业向商场出售黄金和白银珠宝,而商场则出售给最终消费者。
黄金消费必须同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