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子女的教育费企业所得税-员工住院费用企业所得税扣除

提问时间:2020-04-30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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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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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外籍员工支付的子女教育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附有明确的规定条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减收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公司进行教育。外国孩子的支出不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不是职工福利,不能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1号:员工产生的企业教育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被允许企业所得税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2.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发放职工子女的升学奖励应计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成本有关的合理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收入;根据“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及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企业按规定,不包括企业职工和职工的福利。教育费,工会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发放给职工住房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是职工福利费。因此,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问:2007年末,公司员工教育支出的账面余额为50,000元(该笔款项于2007年计提,未实际使用。在进行所得税结算时进行了税收调整和缴纳了税款) 2007年部分); 2008年,公司累计吸收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6万元。截至2008年底,公司应付职工教育经费账面余额为14万元。请问:2008年所得税结算时如何进行税收调整(2008年总工资为622万元)?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衔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前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待遇规定的第五条。年份职工教育经费,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新职工教育经费应计未使用余额,应从余额中扣除。如果仍然有余额,它将在以后几年中继续使用。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不再累积员工教育资金。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允许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对于2008年以前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员工教育经费余额,应从余额中扣除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新员工教育经费。如果仍然有余额,它将在以后几年中继续使用。因此,2008年,贵公司应先使用往年未使用的5万元员工教育经费。此外,今年实际发生的10,000元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缴纳,因为它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扣除后,应再计提未实际使用的14万元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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