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实施源代码预扣,付款人是预扣代理。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或应付款时,代扣代缴税款应从应付款或应付款中代扣代缴。具体请参见《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来源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根据本条规定的收入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本法第3条第3款,已实施源代码预扣,付款人是预扣代理。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104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7条的指根据相关法律或合同直接负责向非居民公司付款的单位或个人。 ”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来源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如果条款中指定的付款人指定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表其自己支付相关款项,或者第三方担保人或担保人出于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支付相关款项,则委托人,指定人或保证人仍应负责,被担保人承担预提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