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法规

提问时间:2020-04-30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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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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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按月预缴或者按季预缴的,对小型微利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为了促进税收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将统一实施企业所得税的季度预缴。因此,如果一家按月预缴公司所得税的公司在年中的4月,7月和10月的纳税申报期内作出预付款申报,则根据以下情况被判定为小型低利润企业:按照规定,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季度预付款。同时,为避免在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一旦调整为季度预付款,则年度内将不会更改。

企业所得税免征的范围

公司所得税免税范围如下:

1.一年豁免:

(1)从事运输,邮电业的新建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

(2)为处理和使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其他企业废弃的资源而建立的企业

(3)企业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例如风,火,水和地震

2.两年豁免:

(1)新成立的高科技企业自生产之年起开始运营

(2)对于新成立的从事咨询(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独立会计企业或业务部门

(3)从事运输,邮电业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业务部门(第二年减少了一半)

(4)新建的独立会计企业,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材料,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餐饮,教育和文化事业。卫生服务企业或经营单位

(5)在劳动和就业服务企业的免税期之后,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该年该企业原始雇员总数的30%以上(减少了一半)

3.三年豁免:

(1)国家确定的“老,年轻,边际和贫困”地区的新建企业

(2)对于新成立的城市劳动力和就业服务企业,城市失业工人的安置超过了雇员总数的60%

4.五年豁免:

(1)除了企业原始设计中指定的产品外,还广泛利用公司的生产工艺,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作为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以及公司对公司的使用自生产和运营之日起,大量的煤,石,矿渣和粉煤灰为建筑材料产品的主要生产原料

5.临时豁免(减少):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税。

(2)由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农村工业以及城镇中其他类型的公共机构从技术服务或劳动力服务中获得的收入

(3)科研单位和大学为各行业的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提供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产生的技术服务收入

(4)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年净收入少于人民币30万元

(5)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经营工厂

(6)由民政部门组织的福利工厂和非中途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其中“四名残疾人”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

(7)安置“四名残疾人”的人数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减少一半)

(8)乡镇企业(减少10%)

扩展数据

除了新的免税所得税外,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中关于税前扣除的规定:“企业实际上就收入产生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其他费用。

规定和会计原则如下: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法律法规。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经按照财务会计系统确认支出并且在财务会计过程中已经实际确认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并已超过相关税收规定经企业实际会计核算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3.税法的空白原则:税法,规章和国务院财税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应按照国家财政会计准则计算,不计税额。违反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哪些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符号:国税发[2008] 30号状态:有效发行日期:2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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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征收办法(试行)》,现发布给您,请遵循。

1.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反规定扩大企业所得税的核定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企业的规模从事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和征收。

其次,根据公平,公正和开放的原则评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情况。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公司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应逐户核算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以确保相同区域的大小相似还是同类企业的税负基本相同。

第三,做好核实公司所得税的征收工作。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工作计划和安排,应视为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评估和确认。

第四,促进纳税人的帐户建立系统。税务机关要积极督促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立会计制度,完善企业管理,指导纳税人向税收征收方式过渡。符合税收征收要求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税收征收。

第五,加强对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方式检查。实行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的纳税人,必须加大检查力度,结合最终结算的审计和检查以及日常的收支和管理检查,合理确定年度审计范围,以防止纳税人故意减税。通过批准的收集方法负担。

六。国家税务总局与地方税务局紧密合作。有必要共同开展企业所得税征收核查工作,共同确定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各家庭的应税收入。对于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基本相同。

附件:用于核实公司所得税的评估表格

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用于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和核实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保证及时,充分地征收国家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这些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的纳税人。

第3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不必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建立帐簿;

(2)应该建立但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的帐户;

(3)未经授权销毁帐簿或拒绝提供纳税材料;

(4)虽然已经建立了帐簿,但是帐目混乱,或者费用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检查帐目;

(5)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并且税务机关命令纳税人在期限内进行申报,但在纳税申报后仍未提交纳税申报表最后期限;

(6)申报的征税基础显然很低,没有任何理由。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于这些措施。上述具体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核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实应纳税所得额:

(1)总收入可以正确计算(验证),但总成本不能正确计算(验证);

(2)总费用和支出可以正确核算(验证),但总收入不能正确核算(验证);

(3)通过合理的方法,可以计算和估计纳税人的总收入或成本。

如果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情况,则应核销应付所得税。

第5条税务机关应采用以下方式批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1)指类似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具有类似业务规模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根据应税所得额或成本费用的额定税率进行核实;

(3)根据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进行验证或计算;

(4)根据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验证。

如果前款所列方法之一不足以正确验证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则可以使用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验证。如果使用两种或更多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则可以从较高级别验证所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六条如果采用应税所得率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应税收入率

或:应税收入=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收入率)×应税收入率

第7条纳税人采用应税收入率方法评估公司所得税的征收并经营多个行业,无论其业务项目是否单独核算,税务机关均应根据其主要收入确定适用的应税收入率项目。

主要项目应是在所有纳税人的运营项目中占总收入或成本(费用)支出或原材料,燃料和电力消耗最大的项目。

第8条应税收入的税率是根据下表中指定的范围标准确定的:(请参阅附件)

第9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增减幅度达到20%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调整确定的应纳税额金额或应税收入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向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评估表”(表格所附),以迅速完成对企业所得税核定的评估。具体过程如下:

(1)纳税人应在收到“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评估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表格并将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查评估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自持有,另一方交由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待命人数。

(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核查评估表》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逐户进行审查和核实,提出评估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审查确认。

(3)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征收核定评估表》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

如果纳税人在收到发票后未填写并提交“企业所得税评估表”,则税务机关将其视为已提交,并按照以上程序。

第11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的6月底之前重新识别在上一年中已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重新评估工作完成之前,纳税人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批准的征收方式临时缴纳企业所得税;重新评估工作完成后,应根据重新评估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每个家庭公开批准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进行分类。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促进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理解和监督的原则确定宣传地点和方式。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法,批准的所得税金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后,对异议进行调整物。

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主管税务机关应确定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每月或每季度预付款,并于年末结清该款项。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式,就不能在纳税年度内更改它。

(2)纳税人应根据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期内的实际应纳税额,并进行预缴。如果难以按实际金额预缴,必须征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也可以采用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税务机关。

(3)纳税人在年底预付税款或进行最后清算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B类)》。按照规定。在税收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四条纳税人采用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在尚未确定应缴所得税之前,纳税人可以临时缴纳上一年应缴所得税的1/12或1/4,或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 按每月或每季预先付款。

(2)确定应缴所得税额后,减去当年预付的所得税额,将余额平均分配给其余月份或季度,以确定应缴纳的所得税额。随后的每个月或每个季度该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B类)企业所得税的月度(季度)年度纳税表”,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年终后,应按实际营业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金额超过核定营业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照申报金额缴纳税款;申报金额低于核定营业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照核定营业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17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批准企业所得税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也废止。

跨地区经营所得税的缴纳

附件:《跨区域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跨区域运营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税收征收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省,市总部企业所得税和预算管理分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本办法(财税[2008] 10号)。 。

第2条如果居民企业在跨区域(指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组织或场所(以下称为分支机构)政府和有不同计划的城市),同样适用。企业为税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汇总清算,仓库财务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4条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部计算应税所得总额和应纳税额,包括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营业机构和所在地。

第5条分级管理是指总部和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均负责管理当地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总部和分支机构的主管部门应由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管理机构位于。

第6条现场预付款是指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在几个月或季度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

第7条简易清算是指在年底之后,总部负责公司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缴纳,而企业应缴纳的年度所得税应以统一的方式计算,以抵销总公司及分公司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将退还更多税款。

第8条:国库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系数,定期调整分配给中央国库的跨地区公司所得税的所得税,并将其分配给地方国库。

第九条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第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级分支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第二级分支机构预缴当地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预缴地方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统一包含在二级分支中。

第十条总公司设立独立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独立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分别与管理职能部门核算作为分支机构,当场预付企业所得税。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和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部门不视为同一分支机构,不支付企业收益。当场提前征税。

第11条企业内的附属二级和下级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的生产和经营功能,并且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得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年度内不得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撤销的分支机构应在当年剩余时间内提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应支付中央国库券。

第15条由中国境外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场所,不得当场预缴企业所得税。

分期计算预缴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应纳税额和分配因子不包括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所。

第十六条如果总行和分行位于不同税率的地区,总行应首先计算应税所得总额,然后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规定第23条规定三个因素及其权重。在计算完不同税率的地区性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根据总部和分支机构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支付独立纳税人在2007年及以前年度缴纳的所得税未弥补的损失,并允许其在剩余的法定期限内继续弥补。

第2章预付税款和和解金

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当期的实际利润金额和本办法规定的预付款分配方法,计算总行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付款,总行和分支机构分别分为几个月或季度。预付到位。

如果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付实际利润,则在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总部或分支机构可以承担1/12或1 /前一年的应税收入的4。该组织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确定

预付款方式后,就无法在当年更改它。

第28条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部计算和确定的评估所得税的比例有任何异议,应在收到“公司所得税代收税收分配分支机构分配表》企业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提交书面审查建议并附上有关数据。总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审查建议后的30天内,审查分税比例,并决定调整或维持原始比例。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执行总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查决定。

第二十九条分公司在评估应纳所得税比例时,应首先根据总部确定的评估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馆藏管理

第30条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31条总公司应在每年的6月20日之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法,将各分支机构在当年分摊的税款比例填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配科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等的通知》(国税函发〔2008〕No。 (第44章),附件4,附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填写了第十条“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的说明,并提交总行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发布每个分支。

第三十二条总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总公司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的10天内,在各地区经营合并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交流平台或邮件应及时交付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应将其所有第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当地预付费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信息以及第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政编码向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