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6款的规定(第63号主席命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赞助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4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6条中的“赞助支出”一词指企业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不得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所述的赞助费用中扣除赞助费用。指企业产生的与生产和商业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支出。因此,不能扣除非广告赞助费用。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关联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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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影响: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与原始税法相比,新税法在许多方面都有着显着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长远来看,新税法将对六个领域的国内外公司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允许国内外企业站在公平竞争的起跑线上。新税法从五个方面统一了国内外公司的所得税制度: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各类公司的所得税待遇相同,在公平的税制环境下使国内外公司平等竞争。一个
其次,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设立的营业场所实行汇总纳税。这使得汇总后计算出的同一法人的收入和成本降低了企业成本并增加了企业的竞争力。
新税法采用25%的法定税率,在国际上处于较低水平,这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负并增加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机。新税法提高了内资企业在工资,捐赠,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方面的扣除率。
所得税法扣除
第3节扣除
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相关支出是指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和经营程序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支出应当区分利润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利润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或由支出形成的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或摊销额。
除非《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否则企业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售商品成本,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支出,管理支出和财务支出,但已计入成本的相关支出除外。 。
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税收,是指企业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和附加,但企业所得税和允许的增值税扣除额除外。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固定资产和存货产生的损失,如库存损失,损毁和报废,损失。财产转移,坏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所蒙受的损失应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予以扣除。
企业已将其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完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但成本,费用,税费和亏损除外。。
第三十四条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职或受雇于该企业的雇员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金,年终薪金增加,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或省人民政府可以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为特殊工作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还为投资者付款。或员工商业保险费不可扣除。
第37条。允许扣除不要求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资本化的合理借款费用。
如果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而贷出的款项,在建造超过12个月后只能达到预定的可售状态,则在购置和建造企业时产生的合理借贷成本相关资产将用作资本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扣除。
第38条允许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1)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的利息支出,银行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经批准的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为从非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利息部分,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对同一时期相同类型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第39条企业在纳税年度末和纳税年度末按当前即期人民币汇率将除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资产和负债转换为人民币时发生的汇兑损失,除非已包含在扣除相关资产的成本以及与分配给所有者的利润相关的其他部分。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可以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分配的工会资金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的部分,可以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被允许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格的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得从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中扣除,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超出部分将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第四十五条允许扣除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上述专款的使用以及提款后的使用变更,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应当扣除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赁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应当按照租赁期限平均分配;
(2)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应按照构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分期折旧和扣除。
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第49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商业组织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部商业组织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非居民企业,可以提供由总部出具的费用范围和额度,用于与总部在国外的生产和经营有关的费用。,分配的依据和方法,以及其他合理的证明文件,以及合理的分配,扣除。
第51条是《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中提到的公益捐赠,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企业的使用《中国公益捐赠法》为规定的公益事业捐款。
第52条《实施细则》第51条所指的公益社会组织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例如基金会和慈善组织:
(1)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目的是发展公益事业,而不是为了牟利;
(3)所有资产及其增加值归法人所有;
(4)收入和营业余额主要用于满足法人成立目的的业务;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属于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6)不从事与成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拥有完善的财务会计系统;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允许扣除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不超过12%的公益捐赠。
年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得出的年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所指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因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而产生的各种非广告支出。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所指的未确认准备金支出,是指各种资产减值规定和不符合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风险。准备等待准备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节扣除
第27条企业所得税第8条是指相关支出,是指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述的成本合理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活动相符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支出应与利润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区分开。利润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或由支出形成的财产,不允许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或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售商品成本,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的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支出,管理支出和财务支出,但已计入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支出除外。成本。
第3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税收,是指企业所产生的各种税费和附加费,但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可扣减的增值税。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生产和经营中固定资产和存货所产生的损失,例如库存损失,损害,报废损失,财产损失。转移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所蒙受的损失,应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按照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予以扣除。
企业已将其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完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但成本,费用,税费和亏损除外。。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可以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雇员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终薪金增加,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37条允许扣除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不需要资本化的企业的合理借贷成本。
如果企业因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而产生的贷款,在建造超过12个月后只能达到预定的可售状态,则在购置和建造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时发生的合理借贷成本相关资产将用作资本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扣除。
(1)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的利息支出和银行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批准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从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对类似贷款的利率计算得出的金额。
第39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和纳税年度结束时按照纳税年度末的当前人民币汇率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资产和负债转换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非它已包含在其中扣除相关资产的成本以及与分配给所有者的利润相关的其他部分。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如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不得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分配的工会经费,不得扣除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2%的部分。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部分可以扣除,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以后的纳税年度允许超额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务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产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得从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中扣除。国务院;超出部分将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2)通过融资租赁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应按照构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分期折旧和扣除。
第四十八条企业可以扣除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第五十条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可以提供总公司出具的费用收取范围和固定金额,用于总公司在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分配的依据和方法,以及其他合理的证明文件,以及合理的分配,扣除。
第5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所称的“公益捐赠”是指县级以上的公益社会团体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企业的使用《中国公益捐赠法》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一经确定,就无法更改。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已有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期10年;
(3)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期5年;
(4)除飞机,火车和轮船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使用了3年。
第六十一条从事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在商业生产开始之前发生的支出以及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折旧和折旧方法,应由财税部门另行规定。国务院
第62条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1)外包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按购买价和所支付的相关税款征税;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获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的税款作为税基。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租赁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柴林,畜牧业和服务性动物。
第63条允许扣除以直线法计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
企业应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已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自使用之月起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期净残值。一旦确定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就不能对其进行更改。
第64条计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十年的林业生产性生物资产;
(2)牲畜生产性生物资产,为期3年。
第65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所指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租赁或经营管理而没有实物的目的而持有的非货币长期资产。形成,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66条无形资产应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1)购买的无形资产应根据购买价和所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与资产的预期用途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征税;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应当根据该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征税;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无形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应按直线法摊销费用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如果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了使用寿命,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允许在整个企业转移或清算时扣除外包的商誉支出。
第6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固定资产重建支出是指房屋或建筑物结构的变化以及使用寿命的延长。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款,支出根据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摊销; (2)中指定的支出根据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进行摊销销。
重组的固定资产可以延长使用寿命,除了《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外,还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6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3)款是指主要资产固定支出,是指也满足以下条件的支出:
(1)购置固定资产时,维修支出达到税基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