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的征收和审计收取有两种方法。《税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设立帐簿,并在依法,税法基础上记帐。有效的会计凭证。”健全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准确计算损益,并提交财务会计和税务报表材料,需要接受企业所得税的审计和征收。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每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总收入余额减去法律允许的扣除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和公司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税收入,也称为应税收入,是税法中的一个概念,而会计利润是会计中的一个概念。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额,必须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即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但是,为了照顾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18%的税率征收; 30,000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税率27%标志。此外,对收账户实行“按年,按月,按季度预付,年末结算和结帐,多报销少报销”的办法,有效解决了公司盈亏不均的矛盾。在繁忙的季节。这种收集方法的特点是公司财务会计的金额是其他的,并且税收调整被用作税收计算的基础。税收负担是合理的,反映了“收入”。企业所得税有两种税收征收和审计征收的方法。该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部门的规定设立会计帐簿,并以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为基础保存帐目。“纳税人拥有健全的账簿,可以准确地计算收入,成本和支出,准确地计算损益,并按照规定提交财务会计和税收报告材料,应接受企业所得税审计。按规定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纳税该金额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每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总收入余额减去法定允许的扣除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和公司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纳税所得额也称为应税收入,它是税法中的一个概念,而会计利润是会计中的一个概念。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额,必须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予以调整,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是33%。但是为了照顾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税率为18%; 30,000至100,000元(含100,000元),征收27%的税率。并实行“按年结算,按月或按季度预付款,年末结算和结算,多报销少”解决了高峰期和淡季公司盈亏不均的矛盾。这种收集方法的特点是,公司的财务会计金额为其他金额,税额调整用作税额计算的基础。税收负担是合理的,反映了“更多的收入就是更多。“少租多租,不收收入”的原则。根据规定,账簿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成本和费用凭证。通常,它分为固定速率收集和固定速率收集。广东省基本采取定额收款的方式。由地方各级地方税务局确定每个地方行业的基本利润率,然后乘以税率。所得税征税率,营业收入(销售收入)乘以征税率直接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不同行业之间的征税率各不相同,同一行业在本地实施相同的征税率。纳税人应以全部营业收入为计算基础,申报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因为它是基于营业收入进行税收计算的,所以它不像征税应纳税所得额用作计算税收的基础。因此,无论企业的损益如何,都按月征税,并且在年底不进行任何最终结算。尽管此方法在确保国家税收和促进税收收集与管理方面很活跃但是,它也存在缺陷,特别是与收集审计账目的方法相比,每个家庭的具体税收负担可能是不均衡的,只能基本合理或接近合理。
公司所得税是对取得应税所得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内企业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净收入,净收入和其他净收入征收的税款。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2.独立建立账簿并准备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损益。
(2)公司所得税的纳税对象
(3)公司所得税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
应税收入=年度可扣除的总项目
(4)应付企业所得税
1.总收入。
(1)生产和营业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金收入;
(5)特许权收益: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收入,罚款收入,应付给债权人的应付款,材料和现金的盈余收入,教育费用的额外偿还以及包装押金的逾期没收等收入。
2.总收入中还包括其他几项收入。
(1)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收入减免税依据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所得税免税申请表》,以及所有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入将作为非技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建企业的试运营收入应通过将其计入总收入来征税,并且不能直接抵消在建项目的成本。
(3)来自从事证券交易的机构(企业和机构)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允许将证券交易的收益隐藏在帐户之外并加以隐藏。
(4)实行新的外汇管理制度后,外贸企业可以调整因汇率合并和汇率变动引起的汇率损益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转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
(5)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以及获得的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非该国有其他指定用于特殊目的的文件,否则应将其合并为公司收入并计算为支付收入税。
(6)如果企业在基本建设,特殊项目和员工福利方面使用其自己的商品和产品,应将其视为收入;根据合同等企业的外部加工和组装业务节省的材料被企业保留的收入也应视为收入。
(7)如果企业获得的收入是非货币资产或权益,则收入金额应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计。
(8)企业依法清算时,清算结束后的清算收入,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允许扣除的项目。
(1)费用。
(2)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
(4)损失。
在确定纳税人的扣减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企业在纳税年度内的应计未计提扣除项目,包括各种类型的应计未计提费用,应计未计提折旧等。不允许转移下一年的补充扣除额。(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进行调整,并准予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此外,税法允许根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以下项目:
(1)利息支出。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从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果高于同期按同一类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则不得扣除。
(2)应税工资。纳税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从应纳税工资中扣除。
(3)纳税人的工会费用,雇员福利费和教育费应分别扣除应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
(4)捐赠。对于纳税人的公共福利和救济捐款,可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之内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捐款不得扣除。
(5)商务招待。
(6)保险资金。
(7)保险费用。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的纳税人,应当扣除规定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非补偿性利益,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8)租金。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可以直接扣除。融资租赁产生的租赁费用不能直接扣除。租户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和交付后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付款时直接扣除。
(9)储备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按照财政部规定提取的纳税人坏账准备和商品减价准备。
(10)购买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不包括在应税收入中。
(11)扣除各种固定资产转移产生的费用。
(12)可以扣除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以及损失净额。
(13)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收入或在当期扣除。
(14)纳税人按照规定向总部支付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提供总部签发的证明文件,如管理范围收费,配额,分配依据和方式等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扣除。
4.无法扣减的项目。
(1)资本支出。也就是说,纳税人购买和建造固定资产并花在外国投资上。
(2)无形资产转让和开发支出。
(3)对非法经营和没收财产的罚款。
(4)滞纳金,罚款和各种税款的罚款。
(5)对于自然灾害或事故,损失得到赔偿。
(6)超过国家允许的扣除额的非公共福利,救济捐款和非公共福利,救济捐款。
(7)各种赞助费用。指各种非广告赞助费用。
(8)贷款担保。其他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税收担保,与其应纳税所得额无关,由于被保险人的贷款不明确,在扣除担保企业对纳税人承担的本金和利息的税额之前,不得扣除。
(9)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6.税收减免和损失补偿。
(2)如果纳税人从联营公司获得的税后利润不低于联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则不会退还所得税;如果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关联公司,则投资者的企业将获得退款税后利润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3)弥补损失。发生年度损失的纳税人可以使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来弥补;如果下一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则可以继续每年补充,但补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5)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是比例税率,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33%。年收入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年收入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企业征收27%的比例税率。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期限和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每年计算,每月或每季预付。在一个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预付款,并在年末之后的4个月内进行结算和付款。
3.纳税地点。纳税人根据独立核算的企业在当地纳税。
(VII)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区需要关怀和鼓励的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税或免税。
2.当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3)以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废物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免所得税。
(4)由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新设立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三年所得税。
(五)年纯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技术转让过程中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采集所得税。
(6)如果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下遇到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则可以减免1年所得税。
(7)如果新成立的劳工和就业服务企业在当年内安置了一定比例的失业工人,则可在3年内征收或免除所得税。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可以减少或免除工厂所得税。
(9)由民政部门经营的福利生产企业可以减免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以将应交税额减少10%,以补贴社会支出,而不再采用10%的税前提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