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当年的实际利润,提前几个季度(或几个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用于开发,房屋建设,商品房建设。和其他建筑物及附属物,配套设施及其他开发产品,在项目完成前通过预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期利润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估算利润,包括预付利润总额,产品开发完成3.税费结算后,将根据实际利润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35号)明确指出,在“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金额,应按会计制度上年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以及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的估计利润可以弥补上一年的损失。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申报系统将自动弥补上一年的损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18条允许企业将在纳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结转到下一年,并用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不得超过5年年份。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季度)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15年版)及其他报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1号税务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付款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适用于实施企业所得税审计的居民企业的月度和季度税额预缴。“中华人民共和国每月(每季度)企业所得税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适用于在当月前实施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税和年度结算结算。一个
第4行“总利润”:填写根据国家会计法规(例如公司会计制度和公司会计准则)计算的总利润。该银行的数据与利润表中列出的总利润一致。
第5行“按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写根据税收法规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应根据根据税法规定的估计应纳税所得利润率计算出的估计毛利润记入本行。
第6行“非应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税收入”:填写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减少的收入,减免税收入,应税收入的减税额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金额。
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减价)减少”: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5号)。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固定资产税项下的折旧,并采用会计处理中非加速折旧的税项调整。
第8行“弥补上一年的损失”:根据税法规定,在上年度无法弥补的损失中,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弥补这些损失。
第9行“实际利润”:根据此表相关行的计算结果填写报告。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就是说,此表第9行的实际利润金额是弥补上一年亏损后的利润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