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表明您仍然需要改进税收政策。
季度所得税未减免。只有在结算年度结算后,您才能享受减免。
您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在2018年未发生变化,仅增值税税率发生了变化,最近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发生了变化。
财税〔2019〕13号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即财税〔2019〕13号的小额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2021纳税年度。公司于2018年结算并付款时仍采用原始的税收优惠政策版本,并且只能享受2019年预付款申报表中财税[2019] 13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所得税权利的优惠政策。
上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少于100,000元(包括100,000元),而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每月(每季)预缴税款(B类)”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较低。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五十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付税表(B类)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且不足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以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且不足30万元(含30万元),且当前“企业所得税每月(每季)预缴税款(B类)”的累计金额”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4)预计今年符合小企业和小企业优惠条件的新成立企业应选择预付款申报界面的相关信息表中的小企业和小企业优惠政策。公司所得税预缴税申报单。如果“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A类)”的累计实际利润少于人民币100,000元(含人民币100,000元),应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减免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