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应按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代扣代缴所得税,应由付款人代扣代缴。成为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或应付款时,代扣代缴税款应从应付款或应付款中代扣代缴。
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或劳务费的付款人,作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因工程运营和劳务所得而应缴纳的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支付实施了源头扣缴,并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源头扣缴的范围,即合法扣缴和指定扣缴。
非居民企业应从中国的工程运营和劳动服务中获取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有关居民企业是否要承担预提税和预提税,具体取决于税务机关的指定。
完全在海外开展的业务不需要预扣和支付公司所得税。
(1)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根据交易发生的地点确定;
(2)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根据发生劳务的地点确定;
(3)财产转让收入,不动产转让收入是根据不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的,动产转让收入是根据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所在地确定的产权转让的地点或地点,股权投资资产的转让收入根据被投资单位的所在地确定
(4)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应根据分配收益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根据企业或事业单位或负担或付款的地点确定,或根据负担或付款的个人的住所来确定。收入;
(6)其他收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因此,业务完全在国外开展,因此无需支付企业所得税。
您的问题更加复杂。我经常在广州经商时遇到它。
(1)首先,这取决于您是否接受台湾公司的技术指导。您是否曾经接受过与台湾公司使用特许权有关的费用,例如专利,非专利技术等。如果有的话,将与特许权使用费一起征收,否则,将根据咨询劳务费来征收。
相关规定是《新所得税法》第19条,“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全部收入为应税收入”,其中阐明了“全部收入金额“不能再减少所适用的流转税。
(3)如果是根据劳务成本征收的,自2009年起就无法逃避土地税的营业税,但国税不像是支付10%的预提所得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有必要缴纳25%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在这里的操作中,由于台湾尚未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与已签署协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因此两国在“常设机构”的定义和期限上没有协定,因此如果台湾公司有为了在中国提供劳务,无论在中国有多少天,只要您踏上中国,就假定它已成为“常设机构”(具有税收协定的一般国家需要在中国成为“常设机构” 183天)。收入* 10%的批准利润率* 25%的“税额计算”。批准的利润率可能因地区而异。
如果台湾公司一日未到中国,而所有劳务都在国外提供,它们可以申请免征国家所得税的国家所得税。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向海外分支机构支付技术服务费,并且不预扣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种,仅针对我国。
预扣税是根据税法规定对具有预扣税和预扣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纳税方法,用于从纳税人的所得中预扣应纳税额并向税务机关付款。包括:(一)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为纳税人办理存,贷款业务合计的单位。目前,唯一的合法收入预扣是个人所得税,收入是纳税人,支付单位或个人是预扣代理。一般理解是指单位赚取的工资。其他则根据税务部门的实际需要,代扣代缴和扣缴零星且难以控制的税收来源,例如农村个人税,集市,私人房屋租金等。代扣代缴一般由税务部门事先确认,代收代收款必须在签订代收款协议后才能实施。公司支付的私人劳务费不在预扣范围之内,因为它还涉及营业税的征收,因此个人应申请开具劳动发票,并使用个人身份证和公司付款证明(含税)缴纳税款。盖章)到税务局(8%),公司以另一方的发票付款,并在税前付款。无法在税前支付发票。提供劳务应税,并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申请发票的个人必须根据所缴纳的营业税按劳务收入,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缴纳5%营业税(各地法规不同,但两项的总和通常约为0.5% ),另加2%的个人所得税各地(不同地方法规不同)。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若干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
III。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内幕”)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广播”)的建筑,文化和体育服务(以下简称“内幕”)的单位或个人暂时免征营业税。海外”)。
在扣除公司所得税金额时,应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开具的当年的有关纳税凭证。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免征营业税仅限于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产业。所得税不能免税。